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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公務侵佔罪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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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8-04-28   

公務侵佔罪非輕

公務侵佔罪非輕(轉自澳門日報)



每年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舉行都需要衆多部門的協作,在跑道上亦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員,其中有部分工作是由市政部門提供人員協助進行。任職市政部門的財叔,有一次獲委派作為其中一個工作項目的主管,負責安排同事在活動舉行期間提供協助,在工作完成後向大會提交工作記錄,作為支取工作津貼的依據,並統理該等津貼的發放事宜。

賽事過後的一個下午,黃仔來到了財叔的辦公室,交給他一疊在大賽車期間協助工作的同事名單和工時記錄,財叔約略看過一遍後,漫不經心地說:“都整理齊全了嗎?不要有遺漏啊!否則便叫同事們要吃虧了。”

“都齊全了,我已經覆核過,應該不會有錯的了!”黃仔認真地說。

“但是……這個總數好像和我起初預算的有出入,為確保沒有錯漏,我會再覆核一次,然後將名單和記錄再整理好交給大會。”財叔說。

黃仔樂得財叔肯把這個關,所以不作異議。但是當他離開辦公室的一剎那,卻瞥見財叔面上閃過一絲狡黠的笑容,而且一反常態,要他關上辦公室的門,黃仔心生疑竇,總覺得財叔有點異樣,直覺告訴他財叔像是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黃仔的直覺是對的。

原來財叔窺準賽事分工項目繁多,賽會不容易逐一核實監管這個空子,在工作完成後虛報資料,誇大協助人員的數量,藉此收取比實際應得津貼更多的金錢。

財叔的犯罪行為終被廉政公署揭發,法官經聽取證人證供及廉署的調查結果後,認定財叔的犯罪行為,判他公務上之侵佔罪名成立,處以七個月徒刑,緩刑一年。

“唉!財叔這次可謂因貪變貧,既留有案底,又喪失公職,還賠上了個人的名聲,真是因小失大。”法院宣判翌日,黃仔與一衆同事談起財叔的案件時均同聲慨嘆。

公務人員須以無私的原則執行職務,若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利益,將由於本身的職務而獲交付管理、佔有或接觸的公有或私有金錢或任何動產不適當地據為己有,便會觸犯公務上之侵佔罪,最高可被判處八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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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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