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381──2006.11.22 見報
為了警惕高買者,本澳有些店鋪都會在店內貼上一些警告字句,希望可以起到阻嚇作用。然而,在張貼這些警告字句時亦要留意,千萬不要自行定出一些科處罰款的規定,否則便有可能觸犯法律。
以最近在本澳所發生的事件為例,某超市負責人為了阻嚇小偷,在店內張貼“偷一罰十”的警告,後來他在店內捉拿一名涉嫌高買的女童,並報警追究。在警署內,超市負責人要求女童賠償相當於貨物總値十倍的金額,卻反被女童的監護人指控勒索,由原吿變成被吿並遭警方扣留調查,案件轉送檢察院處理。
澳門是一個法治的地方,只有立法會才可行使立法權,審判權就由法院行使,因此,若店鋪負責人對某一種行為私下定出處罰方式,並剝奪他人的權利時,除了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效力外,亦可能會犯法。
《刑法典》規定,任何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當利益,而以威脅的手段,強迫他人作出使該人或別人的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即構成勒索罪,會被判處二至八年徒刑。假若涉案的金額是相當巨額(即超逾十五萬元),則行為人會被判處三至十五年徒刑。
在此提醒市民,若遇到任何犯罪事件時,除非迫不得已,否則不應自己私下解決,報警求助才是最好的方法。假若遇到高買案件,警方會按照法律規定控告涉案人,受害人亦可以依法要求賠償實際的損失,但千萬不要自定罰則及收取自定的“罰款”,否則便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15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