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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可否不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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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8-04-25   

可否不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可否不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7.02.16.見報

在刑事犯罪行為的性質上,有“公罪”、“半公罪”與“私罪”之分。原則上,公罪針對嚴重罪行,如殺人罪、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等,就該等犯罪,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出追究,檢察院均會依職權主動展開偵查及提出控訴。至於半公罪(如盜竊罪及普通傷害他人身體完整罪)與私罪(如誹謗罪及侮辱罪),法律則要求被害人須表示出追究犯罪者刑事責任的意願,然後當局才會展開程序。究竟,在追究與不追究的情況下,會衍生哪些法律問題呢?

一、警方逮捕了偷去甲銀包的小偷,經製作筆錄後,警方詢問甲會否追究偷竊者的刑事責任,到底,若甲表示追究,則之後的程序會怎樣?

相對於公罪,半公罪與私罪對社會危害的程度較低,而且對法益的侵害程度亦沒有公罪的大,故法律尊重被害人的意願,讓他決定是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在題述的情況下,偷銀包這一行為會構成盜竊罪,且屬於半公罪,如甲表示追究,之後警方會把卷宗送往檢察院,以便展開進一步的偵查,若證據充分,便會對嫌犯提出控訴,追究他的刑事責任。與此同時,甲亦可以考慮聲請成為刑事訴訟中的“輔助人”,在訴訟程序之中參與檢察院的活動,包括偵查或預審,並提供證據及聲請採取必要的措施等。不過,輔助人必須由律師代理。

二、甲初時表示要追究偷竊者的刑事責任。其後,甲覺得在事件中自己並沒有實際損失,而且該小偷(這裡稱呼乙)亦表示出悔意,於是欲改變初衷,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由於甲事前已表示追究,那麼,他現在可以怎辦?





按照規定,在被害人已表示追究而展開刑事程序且在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公佈前,被害人都可以撤回告訴,即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所以,甲現在是有權表示不追究乙的,不過,按法律規定,當甲表示不追究後,他便不可以再針對同一事實反覆作第二次追究的意願。然而,除了甲的意願外,亦須按法律規定考慮嫌犯乙是否同意,因為在判決公佈之前,其間尚未清楚嫌犯是否會被判罪,抑或根本不是犯罪人,故為了尊重他的意願(如乙希望訴訟繼續下去以證明他的清白),訴訟便不會因甲的單方意願而結束。

三、因一次誤會,志明在情緒失控之下毆打他的朋友少光,導致少光身體多處受傷,並須留院治療。由於傷害他人屬於刑事罪行,倘若少光對志明作出追究,他便有可能要坐監及留下案底。為了給志明改過的機會,少光決定不追究志明的刑事責任而只要求得到住院費、醫藥費等賠償,那麼,少光可循那些途徑來索償?

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屬於半公罪,若少光不向警方或檢察院提出告訴,即表示不追究志明的刑事責任,有關的刑事程序自然不會展開,而志明亦因此不須承擔刑事責任;至於住院費及醫藥費等賠償,受害人(少光)通常須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但是,法律又規定,像半公罪或私罪的案件,有關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可於獨立的民事訴訟內提出,即少光可針對志明所作的行為而獨立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要求志明承擔民事責任。

然而,半公罪中的告訴權人(像本案中的少光)或私罪中的自訴權人作出上述獨立的民事賠償請求後,法律便會視他已放棄對告訴權或自訴權的行使,即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若屬私罪,法律對於被害人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方面又有哪些特定的要求?

對於私罪,例如某人遭他人誹謗或侮辱等,法律規定被害人除了要表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還須申請成為輔助人,並在律師的協助下提出自訴,否則不會展開刑事程序。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08條,《刑事訴訟法典》第39、57、58、59及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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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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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ˉ`·...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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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知道...就是有些罪可以庭外和解,有些就冇數講!
TW入來我的blog交流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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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尚未完結!好戲必在後頭!
萬事發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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