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失物的處理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303 ── 2005.05.29見報
如果在巴士拾獲錢包或在路邊拾到手鏈、戒指等飾物時,我們可不可以認為是天降橫財,將它據為己有?
根據法律,當某人拾得遺失物,如果知道物主是誰人時,應該把失物返還或向該物主作出通知。但是,如果我們不知何人為物主時,則應考慮拾得物的價值,並以最適當的方式向大眾公告或通知警方,亦可以按社會的習慣方式來處理,如上例子,則可將物件交到報館、電台或巴士總站等等。當拾得物的價值明顯超過澳門幣二千元,則必須通知警局,若在作出拾得的公告或通知後一年內,都無人認領時,該失物原則上就歸拾得人所有。反之,在該一年內有人認領時,便須把失物返還給物主,而拾得人亦有權依法向物主收取一定的報酬。
當失物無人認領時,警方會在一年後將失物給予這位拾得人,但如果那位物主在一年後始出現,我們又是否要歸還這件拾得物呢?
根據《民法典》規定,物的所有權是可以透過合同、繼承、取得時效、先占及添附等方式而取得。一般來說,動物及其他動產(例如:遺失物)如果打從一開始就是沒有物主的,或已被其所有人拋棄、遺失或被隱藏,均可透過“先占”而取得物的所有權。換句話說,當警方將無人認領的失物交給拾得人的時候,我們對於物件的所有權就會因為“先占”而得以確立,遺失人(即原物主)從此對該件失物便會喪失所有權,而且不可以向拾得人追回失物。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241, 1243及 1247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