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誣告罪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381── 2006.11.26見報
法院最近審理一宗關於家庭暴力的案件時,發現案中的“受害人”所作的供詞全屬謊言,在庭上她承認因為不滿父親另結新歡,所以才誣告父親,法官譴責這種行為幼稚,且浪費公帑。
按法律規定,任何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司法機關的處罰,而以任何虛構的事實向當局作出檢舉或以公開揭露,又或表示懷疑該人實施犯罪,即構成誣告罪。這些虛構的事實包括構成犯罪、輕微違反或違反紀律的事實,且在客觀上根本不存在。同時,虛構的事實必須是針對特定的對象才構成誣告罪(如上例中是針對當事人的父親);若沒有特定的對象,則會構成“虛構犯罪”罪。
另一方面,誣告罪的成立與否,與被誣告人實際上有否受到處罰無關,行為人只要明知向當局檢舉的事實屬虛假,而故意以此陷害他人,便構成此罪,並會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每日的罰金可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能力而定)。
若行為人虛構的是輕微違反的事實(例如誣告他人無牌駕駛),或違反紀律的事實,會被判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如行為人採用呈交或更改證據的方式,又或使證據失去作用的方法虛構犯罪事實,會被判處最高五年徒刑;至於虛構輕微違反或違反紀律的事實,則會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假若因行為人作出誣告以致受害人被剝奪自由,行為人會被判處一年至八年徒刑,且法院可應被誣告人的聲請,讓公眾知悉有關判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329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