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借他人證件過關有何後果?
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395 ── 2006.03.04見報
最近拱北口岸發現有本澳的未成年人借用他人回鄉咭意圖過關的情況,涉案的青少年為了達到回珠海遊玩的目的,於是就借用與他們年齡相近的兄弟姐妹或朋友的回鄉咭,意圖蒙混過關。事實上,使用他人證件屬犯罪行為,以下將為大家介紹相關的內容。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若行為人意圖造成他人或澳門特區有所損失,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每日的罰金可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能力而定)。因為借用他人證件過關,會擾亂特區政府對出入境的管理,如果借用證件是為了實施犯罪(實現自己的不正當利益),則更會影響治安,從而損害特區利益,因此,應根據有關法例將他們懲處。
至於何謂“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除了是指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澳門特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還包括其他可用作證明身份的文件(例如獲准許進入澳門所需的任何文件)、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等。
除了使用者須受到處罰外,法律規定,若意圖使他人能獲得不正當利益(例如助人蒙騙關員出入境,或開立銀行戶口等),而將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論有償或無償)借給他人,亦會被判處相同的刑罰,即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251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