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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時要注意的規定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324──2005.10.19見報
當一個人在街上拾得遺失物(例如銀包)時,是否就可以把有關物品據為己有?法律對於拾得遺失物又有否作出任何規定?
就拾得遺失物,法律在民事及刑事方面均作了相關規定。在民事方面,《民法典》規定,若某人拾得遺失物(比如動物或其他動產),且知道是屬於何人時,他應把該物件返還或向物主作出通知。例如某甲在街上拾獲一個銀包或一隻小狗,倘若他能識別該銀包或小狗屬於某人時,他便應向該物主作出返還或通知。
然而,在多數情況下,拾得遺失物的人都不知道物主是誰,此時,他便應在考慮拾得物的價值後,以最適當的方式作出公告,又或通知警局,不過,若社會上有慣常的處理方式(例如交到報館),則應依該等方式處理。另外,若拾得物的價值明顯超過澳門幣兩千元時,則必須通知警局。
法律又規定,在作出拾得的公告或通知後一年內都無物主認領時,該遺失物就歸拾得人所有。但是,若在該一年內有人認領,則便會將失物返還給物主,而拾得人是有權按拾得物在交出時所具的價值收取報酬,報酬的計算方法為:價值為澳門幣兩千元或以下的,取其百分之十;兩千元以上至兩萬元的,就超過兩千元的部分,另取其百分之五;兩萬元以上的,則就超過兩萬元的部分,再取其百分之二。此外,若拾得人因該物的拾得而遭受損失或需作其他開支時,他還有權收取相應的賠償。
至於在刑事方面,《刑法典》明確規定“拾遺不報”屬於犯罪行為,按照規定,若任何人把拾得或所發現的他人的物件不正當地據為己有,則會被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罰金由澳門幣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民法典》第1247條,《刑法典》第20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