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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濫用私刑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52 ── 2008.04.09見報
早前香港發生了一宗懷疑濫用私刑的傷人案件,根據有關報導,某日甲無故被鄰居用小刀刺傷腰部後,便即時與兄長乙合力將該名涉嫌傷人的鄰居制服,隨後更將他禁錮並毆打兩個多小時,企圖向行兇的鄰居“逼供”,要他道出傷人的原因。
我們身處文明社會,所有刑罰無論是監禁刑或罰金刑,均由法律所規定,定罪及量刑亦屬於法官權限,任何人濫用私刑都是被禁止的。不過,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有時我們為了保護一些合法利益(例如生命、身體及財產等),免受侵犯而作出某些行為,在法律上如果屬於正當防衛,便不屬濫用私刑。以上述情況為例,甲受到襲擊,他為了自我保護,當然會反抗,而在制服鄰居時可能會把鄰居弄傷,此時在法律上屬於“正當防衛”,甲的傷人行為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如果甲與乙將鄰居制服後,沒有立即報警求助,反而將他強行拖入屋內拳打腳踢,更企圖以暴力手段以逼他講出刺傷甲的原因,那麼,之前為反抗而傷人的行為便不可當作是正當防衛,轉而屬濫用私刑了,在法律上,甲與乙便須對他們的傷人行為負上刑事責任。
濫用私刑,除了可以暴力為手段作出外,財產性的處罰也是另一較常見的情況,比如超級市場為了警惕高買者而在店內貼上一些例如“偷一罰十”甚至“偷一罰百”等警告性字句,以便起警嚇作用。單從張貼這些字句的行為來看,其實並不犯法,但萬一捉到小偷後,超市負責人又真的按警告字句的內容,並以非法威脅手段向小偷要求支付高於貨物原價的“罰款”,這樣,超市負責人便可能觸犯勒索罪,隨時由原吿變成被吿。
澳門是法治城市,審判權只能由法院行使,任何人濫用私刑,都可能會觸犯法律。在此提醒市民,若遇到任何犯罪事件時,應設法報警求助,切勿濫用私刑。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31、32及2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