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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交通意外的責任和後果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391──2007.01.31 見報
早前本澳發生奪命交通意外,一輛電單車在西灣大橋遭尾隨同向行駛的高速房車猛撼,電單車駕駛者當場殞命,意外發生後,有人竟然不顧而去,後來房車再與一部的士相撞,涉案司機經酒精測試證實超標兩倍,隨即被警方拘捕。
對於這類駕駛者撞倒人後不顧而去的新聞,市民都會對他們作道德上的譴責,事實上當駕駛者作出這些行為時,也同樣是作出犯罪行為,須負上刑事責任。根據《道路法典》規定,如駕駛者在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後,故意遺棄事故受害人,使他得不到應有的救助,那麼按駕駛者不作為所引致的結果或受害人所受的危險,會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每日的罰金可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能力而定)。
此外,如駕駛者已確定受害人被遺棄所可能引起的結果,但仍接受或放任此結果的發生,法律便會對他處以不作為犯故意犯罪的相應刑罰;也就是說,當肇事者明知遺棄受害人有可能導致他因失救而死亡,但肇事者仍不顧而去,其後真的出現了該預見的結果,那麼肇事者亦同時會被加控“過失殺人罪”。
另一方面,如肇事者意圖逃避可能引致的民事或刑事責任,亦有可能被控以“責任之逃避罪”,該罪最高刑罰為一年徒刑或罰金。例如肇事者在撞倒人後為逃避責任,一走了之,法律除可對他控以“遇難人之遺棄罪”外,亦可對他加控此罪。
駕駛者在駕駛時應時刻保持警覺,這樣就可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即使不幸發生了交通意外,亦應立即報警並在可能的情況下照顧傷者,把事故所發生的危害程度減至最低。如肇事的駕駛者不顧而去,將要負上更嚴重的法律責任。在此須強調的是,懲罰並不是法律的目的,避免意外發生才是它的精神所在。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法典》第62至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