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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行政違法行為如何申訴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02.11 見報
根據治安警察局交通廳的數據顯示,去年全年警方共發出了五十五萬八千多張交通違例告票,比前年超出接近兩成。自《道路交通法》實施後,警方發出的告票數字卻有所下降,違法車主自願繳交罰款的情況也明顯增加,可見新措施具有實際效果,而居民守法意識亦有所提高。
不過,有時違法者可能會認為警方檢控不合理,又或覺得有“抄錯牌”之嫌,當然希望警方可以糾正錯誤,切實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利益。那麼,巿民有何方法表示異議呢?其實法律已經賦予居民各種申訴渠道來維護自身應有的權利。
巿民在作出交通行政違法行為後,應該如何處理?
在《道路交通法》中所定的各種違法行為中,最嚴重者為犯罪,其次屬輕微違反,最輕者是行政違法行為,在此主要探討巿民在作出行政違法行為後,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所謂行政違法行為,是指單純違反法律或規章的預防性規定的不法事實,而該等事實又不具有輕微違反或犯罪的性質時,概視為行政違法行為。單從法律上的描述,是比較難理解哪些行為是行政違法行為的。就《道路交通法》而言,所有並非屬於犯罪及輕微違反的違法行為,均屬行政違法行為,具體來說,比如違法泊車;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沒有使用安全帶;行人道上駕駛電單車;沒有使用頭盔;胡亂過馬路等。
當巿民作出了有關交通的行政違法行為時,按照法律規定,要麼在接到控訴書(即告票)或處罰通知時起十五內自願繳交罰款;要麼就提交書面答辯或提出申訴,否則,抱著愛理不理的心態的話,除了不能享有三分之一的豁免外,還可能會喪失申訴的權利,以及被強制徵收罰款和面臨其他不利的後果。
關於書面答辯
一般來說,當警方發現交通行政違法行為(比如違例泊車)時,便會發出控訴書,當中除列明有關違法行為以及所觸犯的條文外,還會通知違法者有權自接獲該控訴書通知日起計十五日內,前往指定地點自願繳付罰款或提交書面答辯。
倘若車主或駕駛者認為自己並無違法,便應該在指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答辯。警方在收到答辯後,會交由預審員作進一步的處理,並查明是否存在違法行為。無論結果為何,預審員均應編製有關決定的建議書,並將之呈交有處罰職權的實體(比如治安警察局局長)審理。倘若確實存在違法情況,則有關實體會決定作出處罰,相反,則著令卷宗歸檔。
其他申訴方式
如果有關實體就當事人的答辯作出了決定,並且維持處罰時,那麼,當事人是否仍有機會作出申訴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巿民有權請求當局依法廢止或變更行政行為,有關方式主要包括: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又或向作出行為者的上級提出訴願等。
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當局處罰決定的通知時起十五日內,向其提出聲明異議。另外,當事人亦可以在三十日內選擇向作出處罰決定的當局的上級提起訴願,比如有關處罰決定是由治安警察局局長作出時,則被處罰者可以向保安司司長提出訴願。
除此之外,當事人在符合法律所定的前提下,可以就行政當局所作的決定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當然,如果仍然不服法院的判決時,當事人尚有權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不繳交罰款又不作申訴的可能後果
事實上法律已提供了十分充足的申訴方法給當事人,倘若違法者既不繳交罰款,又不作申訴的話,那麼,當局就會按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此外,在清繳有關罰款之前,違法者不能繳納屬其所有的,涉及違法行為車輛的車輛使用牌照稅;不能以違法者的名義為其他車輛進行註冊;以及不能辦理駕駛執照續期。不過,對於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的情況,如果違法者已依法提出申訴,在當局作出決定之前,則仍然有權“納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道路交通法》135-1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