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幫老闆影印惹官非?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04.11.見報
有報導指,鄰埠海關起訴了某些公司的員工,理由是他們為上司影印書籍及雜誌,雖然他們只是按指令行事,但根據當地的版權條例,除了上司會受到處罰外,他們亦有可能被判刑。對此,我們姑且不就鄰埠的法例進行評論,但如果有關情況發生在澳門,又會有怎樣的規定?員工奉上司指示影印書籍,真的會惹上官非?
上司:「阿明!幫我影印這本書的第十至二十頁,快!」
阿明:「亞Sir!影印好似要坐監喎!」
根據澳門《著作權法》的規定,所有文學、科學或藝術範疇的原始智力創作,不管它們的表現形式如何,均屬於受法律保護的作品,例如小說、圖書、漫畫及照片等便是。由於要完成一項作品,往往需要作者付出大量的時間、精神與心血,因此,法律對於侵犯作者創作的行為,例如未經作者同意下複製他的作品並出售圖利等,一律規定了嚴格的處罰(例如監禁)。
然而,如果像上述情況,上司要求下屬影印書籍,又或自己親自影印有關書籍,則未必會觸犯法律。因為按照澳門法律規定,受保護的作品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供私人自由使用,尤其是影印作品只作自用的情況。因此,如果有學生影印借來的教科書,目的是用於自己習有關內容以應付考試;又或上司要求下屬影印,目的是利用有關文件作自己的參考用途時,由於他們影印作品的目的都只作私人用途,並非為了謀取不當利益,所以是容許的,不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影印店老闆:「學校快開學了,你們把這些教科書影印多三十份,放在店內讓學生的家長選購!知道嗎?」
員工:「老闆!這樣到底有冇違法?」
如前所述,影印書籍如供自用並不違法,但是,如影印書籍的目的是為了讓自己或其他人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且以企業規模的形式進行全部或部分複製時,則有關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最高可被判四年監禁;若明知有關書籍屬“翻版”,但仍然將它出售圖利時,則最高可被判兩年監禁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每日的罰金金額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
從事件可以說明,影印店老闆預先把書籍作大量複印並藉此圖利的行為,實已違反法律的規定。此外,奉命行事的員工不要誤以為沒有違法,事實卻正正相反,因為他們為老闆獲得不當利益而所進行影印及出售盜版書本的行為,同樣觸犯法律。
員工:「我都知道影印書本出售以圖利是不對,但我又不想得罪老闆,我可以點做喎?」
如果員工明知老闆所指派的工作是犯法,確實是有必要拒絕的,順從的話,自己亦可能會觸犯法律。在此,他們可以用一些禮貌的語氣,並心平氣和地提出證據,例如提供有報道這些同類案件的報紙,並慢慢向老闆作出解釋,讓他知道所指派的工作屬於犯法。
然而,如果老闆堅持要員工執行違法的工作,員工當然要拒絕。倘老闆以此作為解僱員工的理由,那麼,員工可以向勞工事務局投訴。按照規定,當老闆解僱員工的理由不成立時,解僱會被視為不合理,此時,該老闆便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例如向員工支付雙倍的解僱賠償等。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3/99/M號法令第60、211及212條,第24/89/M號法令第44及4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