傭人貼身照顧可否繼承財產?
某外語電視連續劇其中一集的故事內容是講述一名非常富有的女士,由於她的脾氣暴躁,所以連唯一的親人—
—女兒亦離她而去。在她離世前幾年,身邊祇有一名貼身女傭照顧,該女傭亦一心以為在她死後會得到大額的
遺產。誰知出乎意料地卻祇獲分給幾條裙子,其餘的財產則用來成立基金,以幫助沒有經濟能力的人進行整容
手術。
若上述劇情發生在現實生活中的澳門,那麼患病期間貼身照顧病人的女傭能否繼承遺產?對於非死者親屬之人
(如女傭),其實祇能透過遺囑繼承的方式得到死者的財產。
所謂“遺囑繼承”,是指由被繼承人(死者)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誰人繼承及有關繼承的遺產種類(例如現
金或某一物業)、數額等的繼承方式,但被繼承人以這種遺囑繼承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時,卻不可處分全部財
產,祇可針對非特留份的份額(所謂特留份是指法律規定必須留給死者特定親屬的遺產份額,例如配偶、子女
等的部分)。如在上述故事中,該女士祇有一名女兒,並沒有其他親人,因此,她可處分的財產是她全部財產
的三分之二,餘下的三分之一則歸她的女兒所有。
另一方面,法律亦規定了在某些情況下的遺囑處分會無效,例如病人在患病期間訂立遺囑,將財產留給治療他
的醫生、護士或向他提供精神幫助的司祭,若該病人最後是因該種疾病致死時,那麼他所作出的遺囑處分便會
無效。然而,若該等人士為死者的親屬,又或死者作出這些遺贈是因他所得到的服務而作出,並具有報酬性質
時則除外。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一九九七、二○一六及二○三○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