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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定死亡的法律規定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12── 2007.07.04見報
《民法典》規定,人死之後人格便會終止,死者的人身權利義務(例如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的權利義務)會消滅,財產的權利義務則會轉移給繼承人。由此可知,死亡會產生重大的法律效力,死亡事實應在死亡地區或發現屍體地區的民事登記部門登記(本澳為民事登記局),並發出死亡登記證明書。
有不少小說及電影曾以劫後餘生流落荒島作為題材,主角幾經轉折最後重返文明世界,但當年的人和事已經面目全非。除了天災人禍之外,在現實生活中,偶然也會傳出某某人失蹤多時音訊全無的消息,到底在法律上是繼續當他生存?還是死亡?事實上一個人的法律狀況是不可能無了期地不確定下去,因此法律規定了推定死亡的制度。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誰人才有資格向法院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根據《民法典》規定,失蹤人的配偶、繼承人,以及對失蹤人的財產擁有權利且該權利取決於失蹤人死亡的人(例如受遺贈人),均可聲請宣告失蹤人推定死亡。一般而言,上述人士須待失蹤人最後音訊日起計經過七年之後,方可提出。然而,若假設失蹤人在失蹤期間仍然生存的情況下,而他已年滿八十歲,那麼自失蹤人最後音訊全無之日起已經過五年,有關人士也可以聲請宣告失蹤人推定死亡。一旦法院作出了推定死亡的宣告,即產生與真正死亡相同的效果,但不會解銷婚姻也不消滅其他親屬關係。不過,這並不代表失蹤人的配偶不能再婚,因為萬一失蹤人返回或證實失蹤人在其配偶再婚時仍然生存,那麼前一段婚姻則視為於推定死亡宣告之日以離婚的方式解銷,因此失蹤人的配偶有權再婚而不會犯上重婚罪。
如失蹤人返回又或之後發現其音訊,其財產受益人則須按當時狀況將財產物歸原主,其中包括轉讓其財產所得的價金或其他財產。相對而言,失蹤人的債主也可重新向其請求清償債務,但僅以交還予失蹤人的財產可承擔的範圍為限。須注意的是,如果繼受失蹤人財產者係屬惡意(即明知失蹤人於推定死亡之日仍然生存),失蹤人有權就所受的損失向其請求賠償。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65條、第100條至第103條、第10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