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期間再醉駕的後果
早前有人被法院判處禁止駕駛(停牌),但在停牌期間被警方查獲,並發現其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達二點六克,嚴重超出法律限制,屬於醉酒駕駛。對於如此無視交通規則以及道路安全的駕駛者,法律必然會給予嚴厲的打擊,不會姑息縱容。
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如醉酒駕駛、逃避責任、偽造駕駛執照等犯罪;又或者受酒精影響下駕駛、超速、累犯衝紅燈、累犯逆駛等行為,均會被處以不同程度的禁止駕駛處罰。
在停牌期間,有關人士必須嚴格遵守禁止駕駛的規定,倘若違規駕駛,將會構成刑事罪行。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在實際禁止駕駛期間於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會以加重違令罪論處(觸犯加重違令罪會被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總體經濟能力而定),並且吊銷駕駛執照。
如果在停牌期間不單止違反規定繼續駕駛,而且醉酒駕駛時,由於兩者皆屬犯罪(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便屬於醉酒駕駛,會被處最高一年徒刑),那麼,便會按照刑法中的犯罪競合規則處理,亦即對犯罪者所處以的刑罰的最高限度,是具體科處於各個罪行的刑罰的總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七十一條,以及《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九十、九十二、九十四、九十六、九十八、九十九、一百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