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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寵物傷人的責任(一般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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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傷人的責任(一般民事法律)

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寵物傷人的責任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19 ── 2007.08.19見報



很多人都喜歡飼養寵物,而寵物亦為人的良伴,但牠們偶爾亦可能作出一些攻擊性行為。寵物襲擊人的新聞在本澳或外地均有發生。早前報章便曾指出,在今年一至七月,本澳共接獲二百三十三宗狗隻傷人的報吿。根據澳門的法例規定,被人飼養的狗隻(或其他動物)一旦傷人,無論是狗主或負責看管狗隻的人,均須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飼養動物的人士必須對由有關動物所造成的損害負責,因為無論表現如何乖巧的動物均潛在獸性,飼養人應該清楚知道飼養牠們有存在的危險。所以當飼養動物或利用動物作表演用途時,這些動物咬傷或弄傷他人,動物主便須承擔法律上的“風險責任”,例如對受害人賠償醫療費用等。

自己的寵物傷人,寵物主固然須要負責,但法律同時亦規定,即使不是動物的主人,而僅是負責看管動物(例如許多家庭傭工都會替僱主溜狗)的人,也需要對由他管束的動物所造成的損害負責。因為法律對看管動物者設有過錯的推定,除非他們能證明本身沒有過錯,或證明即使在他們無過錯的情況下,動物傷人事件仍然會發生,這樣才能免除責任。例如甲是家庭傭工,每日傍晚均要負責帶僱主乙的寵物狗外出公園散步,而甲又習慣性的放任小狗自由活動。一日,小狗咬傷了在公園散步的遊人,在這情況下,受傷的遊人便有權向甲(負責看管動物的人)追討賠償。因為整件事情的發生,是由於甲習慣性放任小狗活動而引發傷人事故,除非甲證明錯不在他才可避責。另外,雖然事件的發生看似與寵物主乙責任無關,遊人仍可依法選擇向乙追討賠償,而乙則可於事發後,依法有權向家庭傭工甲追討賠償的支出。

不過,當傷人或襲擊事故屬嚴重的情況時,導致有受害人因此而被動物襲擊致命(例如因瘋狗症、失血過多等),飼養人或看管人更應賠償為救助受害人所作出的開支,如醫藥費及其他一切開支(例如喪葬費用);而受害人的親屬(如配偶、子女、父母等)更有權要求有關人士就非財產的損害作出賠償(如精神損害賠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486條、488、490及4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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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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