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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呃秤”的處罰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20 ── 2007.08.29見報
夏末秋初,正是啖蟹的好季節,蟹肉鮮美可口,深受人們歡迎,即使價格略貴仍然門庭若市。與澳門一水之隔的香港,近日有多名蟹商被控為牟利目的而使用大量水草綁蟹以增加重量來呃秤,當中又以高價黃油蟹的呃秤情況最為嚴重。蟹商用了與蟹身差不多同等重量的水草綑綁蟹隻,消費者無形中花多了錢買水草。除了上述取巧的例子以外,一般家庭主婦到街市購物,也有可能遇上的是餸菜不足秤的情況,其實澳門的法律對秤量或計量的操作有所規定,市民萬一遇到呃秤,可向執法部門民政總署舉報。
根據規範秤量或計量的操作的相關法律規定,任何人士在供應貨物或產品時,不得故意或疏忽而在數量、計量或重量上,供應少於交易中的內容或它相應的價值。若有人故意違法會被罰款一千至一萬元,即使因一時大意,疏忽而違法,也會被科處八百至八千元的罰款。
對預先包裝的產品,必須在包裝外清楚列明其淨重或計量。當買方不能事先要求對送交的產品或貨物進行秤量或計量時,賣方應將清楚列明有關淨重量或其計量的送貨單或發票隨同貨物一併交付。如違反上述規定,會被罰款四百至四千元。
當有關交易涉及秤量或計量的操作時,更必須同時讓買方清楚看到所使用的計量或秤量工具及設備,否則會被罰款六百至六千元。
說到計量或秤量的工具及設備,如果有人在這些器具上預先“做手腳”,便屬犯罪行為,行為人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也較上述情況的罰款更為嚴重,因為根據《刑法典》規定,任何人意圖造成他人或特區有所損失,在法碼、量具、秤或其他量度器具上,作出虛假的檢定標誌,或偽造已存有的檢定標誌,甚至是使用假或偽造的量度器具等,均會觸犯“假度量衡罪”,行為人會被判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每日的罰金金額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經濟狀況而定)。此外,法律規定“假度量衡罪”即使犯罪未遂(即比如行為人已經使用了假的度量衡器具,但最後未有人因此受損害),行為人同樣會受制裁。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5/92/M號法律第3-10條、《刑法典》第26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