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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狗隻傷人狗主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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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隻傷人狗主有責

狗隻傷人狗主有責

俗語有云,養狗的人不怕狗。有如以養蛇維生的人,可將毒蛇玩弄於股掌之中,並不覺得有甚麼大不了。但偏偏有些狗主沒有理會別人感受,每當狗隻走到別人的身邊時,狗主只會說“不要怕,牠很純的,不會咬人。”對自己養的狗,狗主當然不用怕,怕的只是別人。

近日,香港媒體報道,一個洋婦兩年前與四歲兒子路經住所附近的廣場時,兒子遭重達廿五公斤的金毛尋回犬猛力撞跌,頭骨及耳鼓受傷流血。洋婦代兒子通過訴訟向狗主索償,最終勝訴。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案發當日是公衆假期天氣良好,不少成年人或家長都會帶小朋友到該廣場休憩區玩耍。被告不但沒有盡狗主的責任,在公衆地方看管好狗隻,而且更將網球抛向有很小朋友玩耍的地方,致使狗隻朝着同一方向狂奔接球。被告當時應預計這一動作可能會令廣場上的民衆或行人受傷,故認為被告有疏忽,須為男童受傷負責,賠償近十二萬港元。

民事侵權責任的認定

以上是典型的飼養動物致他人損傷賠償案,如果事件發生在澳門,有關法律又會如何規定?當狗隻傷人事件發生時,狗主一般認為導致他人受傷的是狗隻,不是狗主,所以不應由狗主承擔責任;然而,受到傷害的人卻認為,只要被狗隻咬傷或撞傷,狗隻的主人就應當為此承擔責任,誰教他沒有看管好自己的狗隻?可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我們認為,狗隻雖然是人類忠心的朋友,有些人更認為牠們是家庭的一分子。可是,一旦狗隻獸性發作時,難保不會傷及無辜,這時狗隻給主人帶來的,除了是令人煩惱的糾紛外,還可能導致經濟損失。因為在事故中,儘管狗主並非直接造成過錯,但畢竟傷人的狗隻由他所飼養,因此,他仍須負上民事責任,例如賠償醫藥費給受害人等,這便是澳門現行法律上所謂的“風險責任”。換句話說,狗主在享有飼養狗隻的權利的同時,亦必須承擔着管好狗隻的義務,並需對牠嚴加訓練,以防對他人造成傷害。

民事侵權財產損害如何賠償

根據澳門法律,飼養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行為。以上述香港所發生的狗隻傷人事件為例,雖然金毛尋回犬沒有直接咬傷洋婦的兒子,但小童跌倒受傷,的確是由於狗隻狂奔直接碰撞造成。故此,若根據現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的規定:“為本身利益而飼養或利用任何動物之人,須對該等動物所造成之損害負責,只要損害係因飼養或利用動物而生之固有危險所引致者。”那麼,無論狗主是否有過錯,只要他所飼養的狗隻對他人造成損害時,便應當承擔責任。

至於該頭金毛尋回犬撞傷小童的侵權訴訟賠償標準和範圍,即在確定賠償額度時,法官會綜合考慮該狗主的經濟能力、收入狀況、家庭的經濟負擔、賠償能力等情況,在確保該狗主的最基本維生能力後,再釐定對小童身體造成傷害的醫療費及其他賠償的數額。

養一隻溫馴、忠心的狗隻在身旁陪伴,的確讓主人很快樂,也可以為生活製造不少的樂趣。不過亦須顧及他人,尤其是當帶一頭天生具有攻擊性的狗隻到公共場所時,就更要嚴格看管,為了避免發生意外,事前採取的防護措施實屬必要。因為根據現行《公共地方總規章》規定,“動物必須由持有人陪伴及管束,具備正常的衛生狀況,放置於籠中或以鏈帶牽引,且須配備准照所訂定的識別標記及安全裝備,以及在無明顯患病徵狀或滋擾車輛或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動物的持有人才可以讓牠們在公共地方上行走。”

故此,居民在攜帶狗隻外出時,如沒有按照規定為狗隻戴上鏈帶,可被判罰款六百元。另外,家長應當注意,若有跡象顯示或感覺狗隻具有危險性時,盡量不要讓孩子靠近,以免孩子被咬傷或撞傷。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現行《民法典》第四八六至四八八、四九五條、《公共地方總規章》第九條及《違法行為清單》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email protected],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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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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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有用的資料。
     來自澳鬥,向往海島,1-5為口奔波,6-曰与鱼過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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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識多少少~~謝謝樓主~~~

`·.,,.·’ˉ`·... }<((((o>
青木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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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muito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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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好客氣. 記得下次釣魚時. 送兩條來就得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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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部半藏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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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主
高比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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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資料好有用!
TW入來我的blog交流下吧!
HK入來我的blog交流下吧!

  故事尚未完結!好戲必在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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