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隻傷人狗主有責
俗語有云,養狗的人不怕狗。有如以養蛇維生的人,可將毒蛇玩弄於股掌之中,並不覺得有甚麼大不了。但偏偏有些狗主沒有理會別人感受,每當狗隻走到別人的身邊時,狗主只會說“不要怕,牠很純的,不會咬人。”對自己養的狗,狗主當然不用怕,怕的只是別人。
近日,香港媒體報道,一個洋婦兩年前與四歲兒子路經住所附近的廣場時,兒子遭重達廿五公斤的金毛尋回犬猛力撞跌,頭骨及耳鼓受傷流血。洋婦代兒子通過訴訟向狗主索償,最終勝訴。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案發當日是公衆假期天氣良好,不少成年人或家長都會帶小朋友到該廣場休憩區玩耍。被告不但沒有盡狗主的責任,在公衆地方看管好狗隻,而且更將網球抛向有很小朋友玩耍的地方,致使狗隻朝着同一方向狂奔接球。被告當時應預計這一動作可能會令廣場上的民衆或行人受傷,故認為被告有疏忽,須為男童受傷負責,賠償近十二萬港元。
民事侵權責任的認定
以上是典型的飼養動物致他人損傷賠償案,如果事件發生在澳門,有關法律又會如何規定?當狗隻傷人事件發生時,狗主一般認為導致他人受傷的是狗隻,不是狗主,所以不應由狗主承擔責任;然而,受到傷害的人卻認為,只要被狗隻咬傷或撞傷,狗隻的主人就應當為此承擔責任,誰教他沒有看管好自己的狗隻?可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我們認為,狗隻雖然是人類忠心的朋友,有些人更認為牠們是家庭的一分子。可是,一旦狗隻獸性發作時,難保不會傷及無辜,這時狗隻給主人帶來的,除了是令人煩惱的糾紛外,還可能導致經濟損失。因為在事故中,儘管狗主並非直接造成過錯,但畢竟傷人的狗隻由他所飼養,因此,他仍須負上民事責任,例如賠償醫藥費給受害人等,這便是澳門現行法律上所謂的“風險責任”。換句話說,狗主在享有飼養狗隻的權利的同時,亦必須承擔着管好狗隻的義務,並需對牠嚴加訓練,以防對他人造成傷害。
民事侵權財產損害如何賠償
根據澳門法律,飼養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行為。以上述香港所發生的狗隻傷人事件為例,雖然金毛尋回犬沒有直接咬傷洋婦的兒子,但小童跌倒受傷,的確是由於狗隻狂奔直接碰撞造成。故此,若根據現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的規定:“為本身利益而飼養或利用任何動物之人,須對該等動物所造成之損害負責,只要損害係因飼養或利用動物而生之固有危險所引致者。”那麼,無論狗主是否有過錯,只要他所飼養的狗隻對他人造成損害時,便應當承擔責任。
至於該頭金毛尋回犬撞傷小童的侵權訴訟賠償標準和範圍,即在確定賠償額度時,法官會綜合考慮該狗主的經濟能力、收入狀況、家庭的經濟負擔、賠償能力等情況,在確保該狗主的最基本維生能力後,再釐定對小童身體造成傷害的醫療費及其他賠償的數額。
養一隻溫馴、忠心的狗隻在身旁陪伴,的確讓主人很快樂,也可以為生活製造不少的樂趣。不過亦須顧及他人,尤其是當帶一頭天生具有攻擊性的狗隻到公共場所時,就更要嚴格看管,為了避免發生意外,事前採取的防護措施實屬必要。因為根據現行《公共地方總規章》規定,“動物必須由持有人陪伴及管束,具備正常的衛生狀況,放置於籠中或以鏈帶牽引,且須配備准照所訂定的識別標記及安全裝備,以及在無明顯患病徵狀或滋擾車輛或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動物的持有人才可以讓牠們在公共地方上行走。”
故此,居民在攜帶狗隻外出時,如沒有按照規定為狗隻戴上鏈帶,可被判罰款六百元。另外,家長應當注意,若有跡象顯示或感覺狗隻具有危險性時,盡量不要讓孩子靠近,以免孩子被咬傷或撞傷。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現行《民法典》第四八六至四八八、四九五條、《公共地方總規章》第九條及《違法行為清單》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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