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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提供完善資訊便民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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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8-03-31   

提供完善資訊便民為本

廉政公署

提供完善資訊便民為本

偉業去年置業,最近裝修才完竣,這是個基於法院將單位拍賣而買入的“二手樓”。入伙後,邀請一衆好友到新居。碧琪說:“這單位雖有多年樓齡,但樓底夠高,窗戶又大,間格亦不錯呢!”偉業卻忍不住向友人大吐苦水:“硬件上好是好了,不過由於這個物業是透過‘司法變賣’取得,早前我特地向財政局查詢這個單位的上手業主有否欠稅時,該局職員稱業主欠繳房屋稅。”

梁明就問:“啊?哪怎麼辦?你能追查上手業主的下落嗎?”

“哪有查到的可能?”偉業一臉無奈地答:“我見欠款不多,為自身利益着想,便立即清繳這筆前任業主的欠稅,以免日後產生更多的罰款。”“你真傻!幹啥那麼大方?”梁明搖搖頭慨嘆說。

偉業則點點頭,說:“對,我真傻!後來有熟悉情況的朋友告訴我,如物業涉及欠稅,政府是有權主張債權,從變賣物業所得中優先受償;既然我透過‘司法變賣’取得這物業,前業主的欠稅便已不再由這物業擔保。簡單來說,欠稅不應由新業主承擔。我立即向財政局追討,他們指‘恕不退還’。我白白替人家清繳稅款,真冤枉!”

“唉!我的遭遇也好不過你多少!”杰仔聞言就說:“最近我收到財政局發出多年前的職業稅欠稅通知,雖然‘追訴時效’未過,但局方那麼遲才向我追稅,令我要多繳過期利息和罰款。他們為甚麼不早早通知我呢?希望我多交點利息嗎?”為解兩位友人心中不滿,梁明建議他們向廉署投訴。

廉政公署原來亦已收到多名市民類似的投訴,經分析後,廉署認為局方在資訊提供方面確有改善空間,於是作出跟進,要求局方採取完善措施。

局方其後回覆指出,房屋稅及地租的欠稅記錄不再依附於該獨立單位,意即相關欠款不會轉嫁予其後的新業主,局方也不會向新業主提供前業主的欠稅資料,但屬仍可透過訴訟追收者除外,換言之,由於經“司法變賣”取得的物業,即使前業主有欠稅,當局亦不能透過訴訟途徑向新業主追討。因此,新業主即使查核得知有欠稅,亦不應白白為人家清繳稅款了。

至於杰仔的情況,為避免納稅人欠稅而引致繳付更多的過期利息,局方已製作“稅務備忘”,提示納稅人到稅務執行處查詢過往的欠稅情況,而“稅務備忘”將會連同職業稅的徵稅憑單一併寄出。

(廉政公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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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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