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澳報
澳門的婚姻法規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02.22 見報
之前我們談了在澳門締結婚姻的法律規定,今次我們繼續談談有關夫妻間的義務、事實婚及外地註冊等法律內容。
夫妻間的義務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互負五種義務,包括:1) 尊重:夫妻應彼此以禮相待,尊重對方的個人權利;2) 忠誠:夫妻須忠於對方,坦誠相對;3) 同居:夫妻須在一個住宅內共同生活;4) 合作:夫妻共同建立的家庭,應互相支持及幫助;5) 扶持:夫妻應互相提供扶養,承擔家庭開支。
事實婚
一男一女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這種關係便會被視為“事實婚”,它可以受到某程度的法律保護(例如在繼承和收養等方面)。不過,事實婚不等同婚姻,兩人不會因同居而享有任何權利或義務,且將來分手也不會有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如果要令事實婚關係產生民事上的法律效力,必須要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一般條件,就是雙方均年滿十八歲,且同居達兩年,以及沒有其他婚姻障礙(例如已婚或禁治產等)等。
外地註冊
現時,有不少人士嚮往在外地舉行羅曼蒂克或另類的婚禮儀式。那麼,新人在外地註冊後,是否需要回澳補辦登記手續呢?答案是不需要的,因為外地的婚姻紀錄在澳門也會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新人其中一方在澳門出生,又或夫妻一方或雙方常居於澳門,並能提出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透過夫妻任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將外地的結婚紀錄,轉錄至民事登記局。值得一提的是,如登記局局長發現有關婚姻存有障礙(例如精神失常或同性婚姻等),而此障礙係導致婚姻可被撤銷或不成立時,便會拒絕轉錄。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533-1556 , 1471, 1472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