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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假夫妻可引起的法律後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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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8-03-29   

假夫妻可引起的法律後果(一)

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
一次假結婚,手尾有排跟
假夫妻可引起的法律後果(一)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03.03.見報

近年本澳續有發生不法份子組織澳門居民與外地人假結婚,並藉此騙取澳門居留權的個案。有居民會認為,收了錢後與外地人辦理註冊結婚,只要沒被人揭發,當他(或她)成功申請來到澳門後,一切便告完結,日後大家各行各路。但是,所謂“一次假結婚,手尾有排跟”,他們沒有意識到,只要他與假結婚的對象在法律上仍為夫妻,他們將受到一系列規範夫妻關係的規定所約束。

假夫妻要履行夫妻義務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均須負有五種義務,包括:同居、合作、扶持、尊重及忠誠。

“同居義務”指夫妻雙方須在一個住宅內共同生活。“合作義務”指夫妻雙方須互相支持及幫助。“扶持義務”指彼此間有提供扶養及承擔家庭負擔的義務。“尊重義務”指夫妻雙方應互相以禮相待,不得侮辱對方。至於“忠誠義務”,是指夫妻雙方不得與第三者有性關係。

換言之,即使兩人為假結婚,且協議日後雙方互不干涉,但是,由於在結婚登記上顯示他們倆是夫妻,因此在法律上,他們便須履行有關夫妻的義務。

假結婚相當於引狼入室

如前所述,夫妻間有共同生活的義務,因此,當假結婚的對象成功申請來到澳門,他便有權住在其所謂的配偶(即在結婚證上所載明的結婚對象)的家裡,即使對方不同意,但另一方亦可能會作出威脅,例如向有關部門指證大家是假夫妻,最多一同負上刑責等,導致對方不敢拒絕。

所以,假結婚其實就等同於“引狼入室”,若居民基於一時貪念而真的引來一個陌生人住進其家,輕則可能會影響生活,重則將導致財物損失(例如把家裡的財物拿走),甚至危害家人安全(例如對家庭成員作出性侵犯行為)。

假結婚導致不能出售自己物業?

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稱為“家庭居所”。按照規定,僅在夫妻雙方同意下,才可將家庭居所出售、抵押給銀行,又或出租給他人等。此外,如家庭居所為配偶一方所租住,則同樣在未得到對方同意下,亦不可以租客身份自行終止租約,又或把單位分租等。

因此,即使是假結婚,但自置住所便有可能成為雙方的家庭居所,日後若要出售自己的物業,便要得到假結婚的對象同意。若對方反對出售,又或藉此敲詐一筆時,便可能會造成爭執,並為自己增添麻煩。

假結婚會禍及下一代

某些個案指出,有單親家庭的父親或母親與外地人假結婚,以收取金錢來幫補家計。但所謂“天有不測之風雲”,如果該父親或母親不幸身故,那麼,親生子女及那假結婚的對象其實都有權繼承死者的遺產,例如一同平分其所留下的物業及銀行存款等。此情況亦表明,雖然透過假結婚,死者當時亦已收取一定的金錢利益,但卻沒有意識到會讓假結婚的對象可以分享自己的財產,及可能影響自己下一代的繼承份額。

此外,某些單親家庭的居民可能會認為,假結婚的對象當然有責任要照顧自己的子女,但其實不然。因為按照規定,只有由該人透過法定程序正式收養配偶的子女後,他才有責任照顧其子女,否則,若該居民過世,那假結婚對象可以繼承死者的遺產,但卻沒有義務照顧或扶養死者的子女。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533、1534、1548、1549、1830、1838及19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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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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