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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vin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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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6-07-06   

抗議

本綱乃一向以健康同本着魚樂的精神自居
港澳政府致力打擊外圍不遺餘力
竟然在此有外圍非法受注
雖然不是真金白銀
但有很多未成年既會員
希望大家三思
如要玩大可以用短信
本人亦有買波
但絕對反對在此有這類外圍活動
評價一下你瀏覽此帖子的感受

讚一個

好收獲

可憐喲

真攪笑

好犀利

又食蕉

冇意見

又灌水
半個澳門人
打龜聖手老泥既好朋友
 
1魚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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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於: 2006-07-07   
請勿太過於認真~我身為澳門土生土長的人,但連新世紀賭場都未入過去,我也是很排斥賭博的,但澳門賭風大家有目共睹,現在只不過增加一點看球的氣氛而已 至於是否非法.....當然我們是合法的....

來自澳門..流浪台灣..玩陶維生..弄漁作樂
李好姨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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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發表於: 2006-07-07   
kin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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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發表於: 2006-07-07   
sang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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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發表於: 2006-07-07   
最緊要happy,,,
kin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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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發表於: 2006-07-07   
不過...e+d post 十個都無一個關於釣魚
海狗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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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發表於: 2006-07-07   
見血方休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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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  發表於: 2006-07-07   
sorry,無預到大家對呢樣咁反感,我取消佢啦!


買不買由你,反正我是堅決罷買日貨!
1魚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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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  發表於: 2006-07-07   
引用
引用第4樓sang2006-07-07 00:12發表的“”:
最緊要happy,,,

對呀~大家本來就是在這裡灌灌水,搏君一笑而已....不少人也獲得了開心
現在年青人會有自己的一套思想,不是您叫他一直走他就會一直走的
我絕對尊重澳門法律.....因為....
我覺得不會由於這樣就會教壞年青人....因為...

總而言之大家開心就好喇!

來自澳門..流浪台灣..玩陶維生..弄漁作樂
海狗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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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  發表於: 2006-07-07   
引用
引用第7樓見血方休2006-07-07 00:29發表的“”:
sorry,無預到大家對呢樣咁反感,我取消佢啦!

咁有無得回水先???投降都有得輸一半丫~~~
智達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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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  發表於: 2006-07-07   
引用
引用第0樓likevin2006-07-06 23:26發表的“抗議”:
本綱乃一向以健康同本着魚樂的精神自居
港澳政府致力打擊外圍不遺餘力
竟然在此有外圍非法受注
雖然不是真金白銀
但有很多未成年既會員
.......

..................
kin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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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  發表於: 2006-07-07   
kin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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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  發表於: 2006-07-07   
引用
引用第8樓1魚2006-07-07 00:31發表的“”:

對呀~大家本來就是在這裡灌灌水,搏君一笑而已....不少人也獲得了開心
現在年青人會有自己的一套思想,不是您叫他一直走他就會一直走的
我絕對尊重澳門法律.....因為....
我覺得不會由於這樣就會教壞年青人....因為...
.......


E+D外圍都是咁運作..
細橋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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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  發表於: 2006-07-07   
Re:抗议
哈哈~又可以借题发挥啦,我系高桥,澳门大学法律学院四年级生,我觉得:

渔乐网之赌博行为从中国及台湾法律观点是为合法,只玩耍渔乐币而并非有价证券,不会构成赌博罪.

中国大陆刑法赌博罪之认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赌球的庄家构成赌博罪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并非所有参与赌博的人都构成赌博犯罪,只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和以赌博为业这三种情况,才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赌博者并不构成犯罪。对于通过互联网做庄的赌博行为,司法解释认为,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根据司法解释,除了开设网上赌球的庄家,那些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也就是说,除了在互联网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庄家,其他包括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甚至为其提供域名和服务器的,只要是明知他人在从事赌博活动的,就构成共同犯罪。

  网络赌球的处罚 威胁作用不明显

  对于赌博罪,刑法规定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作为资金动辄过亿的网络赌球,在巨大的利益面前,3年有期徒刑似乎不足以起到威慑的作用。当然,在有期徒刑外还有附加刑,可以并处罚金。如:去年京城“网络赌球第一案”,的庄家顾联宝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3万元。对此,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仍然不够,呼吁应提高刑法中关于赌博罪的处罚,如:量刑要有档次之分,提高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附加刑中增加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等。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台湾赌博罪认定:

刑法规定:

第266条:(普通赌博罪与没收物)
    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处一千元以下罚
    金。但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当场赌博之器
    具与在赌台式兑换筹码处之财物,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第267条:(常业赌博罪)
    以赌博为常业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
    金。

第268条:(图利供给赌博场式聚众赌博罪)
    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269条:意图营利,办理有奖储蓄或未经政府允准而发行彩票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公务员包庇赌博罪)

第270条:公务员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条之罪者,依各该条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84条:于非公共场所或非公众得出入之职业赌博场所,赌博财物者,处新台币九千元以下罚锾。

贰、赌博原因之分析


(1)刑法赌博罪之构成要件:

1.须有赌博之行为:所谓“赌博”,乃以未知之不确定事实,以决胜负,争取财物输赢之行为。此未知之事,包括过去、未来及现在之事实,只须为赌博当事人所未知悉者。且必须为二人以上之行为,是为必要共犯。

2.须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

3.赌博者须为“财物”:所谓财物,凡金钱、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有经济价值之物均属之。

(2)赌博原因之探讨:

赌博是人类社会一个存在已久的古老问题。事实上,不论贫富社会都会有不同形式的赌博行为存在,只是程度不同罢了。我国的麻将游戏,虽为娱乐,但兼有赌博的成份,其存在已有很久的历史了。而各种朴克牌、弹子游戏、六合彩等亦都是赌博的其他类型,充分满足人类贪财好利、投机及冒险心理和发财梦。

美国犯罪学家史考尼克(Skolnick, Jeome H., 1978)指出,由于人类社会充满了这一种“赌一赌运气”的冒险活动,如滑雪、赛马、拳击、飙车等,都能使从事者暂时忘掉自我,放纵自己。也因此,使得赌博这种行为历经人类千百年来,始终屹立不坠。

(3)赌博的方式

在台湾地区用来作为赌博或工具等计有以下各种型式:

1.传统性赌博:在台湾传统式的赌博大致可区分为“文赌”和“武赌”,“私场”与“公场”。所谓“文赌”,系指财物赌博输赢较少,赌博之方式与规则较繁复的,例如麻将、四色牌(什胡仔)等;所谓“武赌”,则是指赌博之方式与规则比较简单,金钱输赢比较大且时间较快,亦是所谓之“一翻两瞪眼”之方式,例如天九、骰子、扑克牌、罗宋、梭哈等。所谓“公场”即设有保镖、把风、典当财物与借贷处,同时有很多种赌博方式,属于职业性赌场。所谓“私场”,即一般供赌博之场所、场地与赌客人数较少,大都需要认识朋友介绍才能参与。

2.麻将赌博。

3.六合彩赌博。

4.电动玩具赌博。

5.赛鸽赌博。

6.职业棒球运动赌博。

7.赌马、赛狗、赛车或斗鸡等赌博。

8.证券交易之赌博(哈达)。

9.其他(如路边摊之诈牌赌博、宾果…等)。




刑法第二六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但有疑问的是,网路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并无实际的场所(传统场所的观念是要有实际的地点,而赌客穿梭其中)。因此,是否会构成前述犯罪,目前仍有正反两方争议。不过同法第二六七条规定:“以赌博为常业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也就是说,刑法处罚赌博的常业犯,并不限于该行为发生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因此,若使用者网路赌博成瘾,每天上站签注,甚至以之为维生之职业,那么就没有任何争论的空间,依法要负刑事责任。


  至于网站业者提供赌博的服务,是否受刑法的规范?刑法第二六八条规定:“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这时候可能会面临一个问题,就是虚拟的网路赌场是不是属于“赌博场所”?也就是会陷入前述一样的争议。不过,纵然不认业者提供“赌博场所”,其同时供不特定的多数网友进入该网站为赌博行为,适用聚众赌博的概念,应该没有争议。因此,只要业者藉由网路设备提供大众于该网站进行赌博以获利,就应适用本条的图利提供赌场罪。


  有些网站因为台湾的刑法禁止赌博,就申请外国网址或租用外国的虚拟主机,以为这样就可以回避台湾法律的管辖权。可是,依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犯罪之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为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因此,纵使网站位于国外,但使用者或网站操作者在我国领域内上站从事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一样可以主张管辖权。因此,这种跨国的手段并不会影响刑法对赌博网站责任的追究。


  如上所述,除非我国将赌博行为除罪化,或是设立离岛赌博专区,以核发执照等行政管理的方式来规范赌博业者。否则,依现行刑法的规定,无论是使用者或网站经营者都会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千万不可不慎。

前面所述,都是网路使用者投注虚拟彩券所可能构成的法律责任。由于赌博罪系属于“对立犯”(二个或二个以上行为人,因为相对立之意思合致而成立之犯罪)。那么,线上游戏业者(彩券之庄家),是否也会有相关之责任?刑法第二六八条规定,“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而是否会构成本条,应该考量“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以及“聚众赌博”等要件。

澳门之有关法律规划更为模糊及宽松,待本人空闲时再给大家一些建议,可惜本人不黯香港法律,需要时间准备。
幾時先有得爆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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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樓sang2006-07-07 00:12發表的“”:
最緊要ha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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