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一矢中的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02.27.見報
早前看到報導,指內地佛山巿有一名四十多歲的男子,矇查查做老逗卻懵然不知。事緣於八年前在當地一酒店內曾與一名“女按摩師”進行性交易。事後,女按摩師發現自己懷有身孕,在無選擇的情況下誕下女兒。其後由於生活困苦,獨力難支下,女按摩師只好四出(包括委托朋友)查找“經手人”,即女兒的生父,希望對方能在經濟上作出合理的承擔,以幫補家計及還女兒一個公道。終於,女按摩師找到了該名四十多歲的男子,並成功為女兒向內地法院索賠十萬元的贍養費。
一夜風流何價?事件如果換作發生在澳門,情況又會如何呢?
女按摩師:“係你!你就係囡囡個爸爸!你睇,佢個樣幾似你!”
擬似經手人:“無可能!佢似我唔等於我係佢爸爸!有人話我似劉華啦!唔通我就係咩!”
一夜風流可能會帶來一個小生命,但對於小生命來說,不管是婚生或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指在父母沒有結婚下而誕下的孩子),他們都有權知道誰是親生父母,以及獲得父母照顧的權利。因此,如果女按摩師事件發生在澳門,按照規定,當孩子出生後,她便要為孩子到民事登記局辦理出生登記,如果孩子的出生登記中僅記載?母親身份(例如題述的女按摩師)而沒有父親身份時,負責登記的公務員便會將整份登記證明送交法院,由法院依職權展開調查到底誰是該孩子的父親(例如題述的擬似經手人)。
因此,是否父親,一查便知。
被調查擬似經手人:“如果我認係爸爸又點?唔認又點?”
法院在調查誰人為孩子的父親時,如果被假定為父親的人承認自己是孩子的父親,法院會繕立認領書錄,並把有關證明送交民事登記局,為該孩子在出生登記上記載父親資料;但是,若被假定為父親的人(例如擬似經手人)矢口否認,則法院會採取必要措施(例如進行親子鑑證),當有充分證據證明他的父親身份時,法院會將有關卷宗送交駐管轄法院的檢察院人員,以便媽媽代替孩子提起調查父親身份的訴訟,再由法院確認父親身份。
被法院確認為爸爸經手人:“就算證實係我,我都唔會養佢!”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有責任照顧自己的子女。身為父親,與母親一樣都要有負上照顧自己孩子的責任,即使他不照顧孩子的母親(因為雙方可能非為夫妻),但亦要履行扶養自己孩子的義務,包括供書教學、提供生活所需等。
因此,既然經手人是女按摩師孩子的父親,他便要履行上述義務,決不能逃避,否則,孩子的母親可向法院提起扶養給付之訴,此時,該父親很有可能被法院裁定要每月向孩子支付扶養孩子的生活費,甚至提供住所給自己孩子等。
此外,由於法律不會歧視非婚生子女,因此,當父親離世,他的所有孩子(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都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
關心?我啦!我無得揀!
在最近看見一段香港報導,指有一名八歲女童獨力照顧三個妹妹的起居。該女童很懂事,知道父母為養活一家六口,須設法增加收入,更經常徹夜輪班工作至天亮,致未能照顧她們。於是姐姐便學習打理家務,照顧年僅兩個月的幼妹,包括換尿布、餵奶等工作,甚至在晚間,還抱?妹妹在床上睡覺。不幸地,幼妹在一個晚上突然在姐姐的懷中暴斃。
上述情景,不禁令人神傷。試想,一個八歲的孩子尚且能對父母及家庭作出如此的體諒與承擔,相反,有些成年人卻每每不理後果,胡亂行事,例如隨便與人發生關係,事後又不負責任;另外,縱有些雖然已身為父母但卻對孩子莫不關心。其實,孩子是無權選擇自己的出生,既然是你的孩子,父母就有照顧孩子的責任,多些關心孩子,使他們在一個充滿愛及健康的環境中快樂成長。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716至1719條,第1846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