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街頭拍途人侵私隱?
傳媒街頭拍途人侵私隱?
若果你在不知情況下被某報社記者攝影,亦未經你同意刋登在報紙上,你會否覺得被侵犯私隱?報社應否承擔法律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一定程度保障了傳媒的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不過傳媒仍受出版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一旦傳媒被投訴侵犯個人私隱,將交由法院根據實況和目的來判決。
拍途人非搜個人資料
香港曾有一案例,某周刋的記者在銅鑼灣鬧市,從遠距離以長鏡頭拍攝過路女子,並在周刋批評其衣着。相中人以違反個人私隱投訴周刋,鬧上法庭。由於案件關係到以後同類案件的判決標準,案件的判決結果相當重要。
該周刋最初被私隱專員公署判違反個人私隱條例,周刋遂向法院上訴,三人組成的上訴庭最終以二比一裁定上訴得直。上訴庭的兩位法官均認為,法律條文所指的“搜集個人資料”,必須是向指明的目標人物收集資料,一般隨意地向途人拍照,不算是條例所指的搜集個人資料的行為。該報道的主要目的是批評衣着,而非個人,故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另一位法官則持反對意見,認為周刋未經許可便拍攝他人照片,又未經同意刋登報道,且附加批評,是不公平地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故應維持原判,周刋須承擔法律責任。
據收集資料目的裁決
假如同一事件發生在澳門,那麼該周刋須承擔法律責任嗎?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依法保護新聞自由。綜合法律規定,須確保言論和資訊自由、出版自由、新聞工作者的職業獨立及保密規定。法律所規定提供資訊的義務,不適用於專為新聞、藝術或文學表達目的而處理的資料。
雖然如此,但不代表新聞從業員可無規範地隨意拍攝或收集任何資料。傳媒有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是直接由司法機關判決,法院會根據傳媒收集資料的目的等來判斷是否違法,針對的是機構而非個人。假如新聞從業員憑其身份,在機構未知或不同意的情況下收集個人資料,或用攝錄器材拍攝任何人,則有可能觸犯法律。
此外,傳媒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原則,如正當性條件等;傳媒亦受《出版法》的其他規範。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