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禁毒法已生效
新禁毒法已生效
毒品不僅損害吸毒者的個人健康,更是滋生其他犯罪行為的溫床。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的適用地區之一,為履行有關義務,並切合現今社會實況,制訂了新的禁毒法第17 / 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以下簡稱“禁毒法”),已於九月十日生效。新禁毒法刪除了徒刑和罰金一併處罰的規定,對於較為嚴重的犯罪,可透過更多不同的附加刑處罰。同時,新法重新設定了一些罪狀,例如將製毒罪從販毒罪中抽出來獨立規範和處罰,以及加重了一些毒品犯罪的刑罰上限。
製毒
不屬於個人吸食且未經許可而種植、生產、製造、提煉或調製“禁毒法”附表一至三所列的毒品(較常見的例如海洛英、冰、K仔等),最高可判處十五年徒刑。如有加重情節,例如犯罪是透過黑社會作出,又或參與製毒者身為醫生、藥劑師等情況,最高更可判處二十年徒刑。
販毒
販毒並不祇限於常見的買賣和交收毒品的情況,凡不屬於個人吸食且未經許可而送贈、準備、出售、分發、讓予、購買或以任何方式收受、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或不法持有“禁毒法”附表一至三所列的毒品,最高可判處十五年徒刑。如有加重情節,例如將毒品交付予未成年人,又或試圖將毒品分發予為數眾多的人等情況,最高更可判處二十年徒刑。
吸毒、持有吸毒器具或設備
吸毒,以及持有吸毒器具(例如針筒、煙槍等),意圖用作抽食、注射毒品,均屬犯罪,最高可判處三個月徒刑。因上述犯罪被判處的人士,如經法醫鑑定屬於藥物依賴狀況,而被判刑者又自願接受治療,且遵守適當行為規則(例如定期見社工),法院須對其判處緩刑。但有關人士如果過往因吸毒或持有吸毒器具曾被判緩刑,法院便可決定是否再作緩刑的判處。
提供場地予人製毒、販毒或吸毒
酒店、網吧、餐廳等營業場所的負責人(如持牌人、經理),如果提供場地讓人吸毒、販毒或製毒,即使自己沒有參與,亦屬犯罪,最高可判處八年徒刑。至於提供其他非營業場所,例如樓宇、交通工具等場地讓人吸毒、販毒或製毒,最高也可判處五年徒刑。
慫恿他人吸毒
公開或私下慫恿他人吸食禁毒法附表一至三所列的毒品屬於犯罪,最高可判三年徒刑。
預防及治療
吸毒是犯罪。為了鼓勵吸毒者主動求醫,以達到藥物依賴的預防及治療,法律規定,吸毒者如要求任何醫生、醫院或診所給予治療,可獲身份保密的保障。如屬未成年人(即未滿十八歲),則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要求。有關醫生或醫療機構,如果未具備實行有關治療的資源(例如欠缺所需藥物或儀器),則可將具體情況通知衛生局或社會工作局,但仍需遵守保密義務。
青少年與毒品
毒販於利之所在的情況下,不惜鋌而走險,千方百計利用青少年無經驗、好奇心重、易受朋輩影響等特質,專向他們埋手,且手段層出不窮,甚至將毒品“免費派發”,目的無非荼毒青少年,令其染上毒癮,甚至利用他們運毒。
年滿十二歲但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犯罪(例如吸毒、運毒),將適用“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措施”,包括警方警戒、社會服務令等,最嚴重可判入少年感化院收容;十二歲以下的兒童犯罪,將適用“社會保護制度措施”,包括將他們交託給兒童院舍照顧,並接受社工局輔導等。任何年齡的人犯罪,均需承擔後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7 / 2009號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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