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 實
濫用言論自由或觸犯刑律(轉自澳門日報)
筆者有一愛好,閒暇時喜上網瀏覽。近期看到澳門一青年因涉嫌在互聯網討論區教唆他人搶聖火而被警方拘捕,並成為嫌犯,頓時衆說紛紜,筆者也略談一二。
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市民享有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包括見解自由和表達自由。一般認為,見解自由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而表達自由則是相對的,有限制的。也就是說,個人可以不受干涉地持有見解自由,但表達自由則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因為沒有限制的表達自由,可能導致對其他人權的侵害,比如隱私權,名譽權等。因此,可以說,法律是衡量個人言論有無出軌,應否加限,會否受到刑事處罰的唯一基準。這是法制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廣大市民有效維護自身權利免受他人侵害的重要條件。現實生活中,極少數人不就是因為濫用言論自由,觸犯刑律而被依法追究誹謗、誣告等罪責嗎?這些案例其實是不少的。
如前所述,市民的言論會否遭致刑事責任?不能簡單地看其內容是否順耳,而是要看其有否觸犯刑律。如果一些市民因對一些社會問題不滿而發表自己的意見,甚至批評政府,只要沒有觸犯刑法,也就無刑責可言。
不過,假如有人的言論行為已違犯刑律,就不能將之簡單地看成言論自由了。比如,傳遞聖火火炬無疑是一種合法的、重要的社會活動,如有人提議或煽動對之施以暴力搶劫或是損壞,就會觸犯《刑法典》第二百○四條之搶劫罪或是第二百○六條之毀損罪。而有人教唆他人去實施這類犯罪行為的,便會觸犯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公然教唆犯罪的罪名。這些大概就是言論自由與遵法守法的一些界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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