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03.21.見報
近來鄰埠疑似藝人淫褻照片惹來滿城風雨,由於互聯網的發達,相信不少人可能亦已看過有關照片。當中雖然涉及私人生活照,但是由於照片內的男主角及其他女性伴侶大部分都是為人所熟悉的公眾人物,而有些更是時下青少年所崇拜的偶像,因此,除了大人在討論有關事情外,在未成年人的圈子裡亦有?相關的話題。那麼,我們應該如何正確看待這些照片?
何謂色情或猥褻物品?澳門法律早有定義!
本澳早於1978年已有一個叫做《關於色情及猥褻物品的公開販賣、陳列及展出》的法律,該法律對何謂色情或猥褻物品作出了定義。
簡單而言,如果照片、影片、書籍、圖畫等物品在言詞、描述或形象上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時,就屬於色情或猥褻物品。
到底何謂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呢?
可能有人認為,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似乎頗為抽象,範圍也可以很廣泛,可能要視乎社會風俗和人們的價值觀而定。當然,對於公德和有傷風化的內涵,在華人社會亦有其固有的價值定向,不過,在上述法律當中,其實已列舉了一些具體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有關物品含有性行為的表演或描述,又或涉及淫褻方面的性器官暴露等,這樣就已經屬於色情或猥褻的物品了。
藏有淫褻照片會否犯法?
自從淫照曝光以來,很多香港人對此亦存有不少疑問,就是如果取得了淫褻照片,可否儲存起來?倘若給別人觀看,又是否犯法等?對於有關問題,香港警方最初表示藏有淫照已屬犯法,這引起了很多人的恐慌,不過,後來警方又進一步解畫,表明如果藏有淫照是為了公開散播,才有可能被入罪,以及表示可以在“朋友”之間傳播。
就此,我們姑且不對香港的法例進行討論,但換作澳門,如果單純把照片儲存起來供自己觀看,原則上不會觸犯法例。不過,如果有人在公眾地方將該類的照片陳列、張貼、展示,又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揚(例如在互聯網討論區等散佈),便有可能觸犯法律的規定,並可被處六個月監禁及罰款。
與伴侶拍攝類似照片,會否觸犯法律?
事實上,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兩個成年人拍攝類似的照片也只是雙方的事,並不是違法,不過,一旦有人把照片在互聯網上載或公開時,便會觸犯刑法的規定,亦因此會為相中人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因此,情侶間是否要以這種照片留念,雙方都應該考慮清楚,且必須做好風險管理。
發生了淫照事件後,為人父母者應如何面對及處理?
現今社會互聯網的普及,相信已經很難絕對禁止學生或青少年接觸這類照片,但是,由於照片裡所牽涉的若干公眾人物(藝人),有的更是青少年偶像,而年輕人往往又喜歡以這些偶像作為學習的榜樣,因此,家長可能會甚為頭痛,甚至希望可以迴避問題。
不過,父母與其逃避事實,倒不如透過今次事件作為一個反面教材,以積極和正確的態度與子女坦誠討論,相信效果會更好。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0/78/M號法律第1、2及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