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恐怖大車禍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536──2009.11.15. 見報
上週在香港將軍澳發生的一宗罕見嚴重車禍,成為了港澳兩地社會的熱門話題。一架從香港中環開出的巴士,懷疑途經將軍澳某迴旋處時失控翻側,車上乘客由於事出突然,因此未及防範幾乎全部受傷,最終釀成兩名少女死亡,三十多人受傷,包括頭部重創、手腕截斷等嚴重情況,直至本月十三日為止,有三名傷者情況仍然危殆,生死未卜。即使不是傷亡者的親屬朋友,但從傳媒連日來的報導也可感受這次災難的傷痛和恐怖。雖然事發原因仍在調查,但有乘客指出當巴士轉入迴旋處時,估計車速達九十公里,隨著車身突然擺動,一聲巨響後巴士便翻側,因此事件很有可能和超速駕駛有關。
說起超速駕駛,相信很多駕駛者也會關注,特別是有駕駛者會經常留意道路上有沒有安裝“影快相”裝置,以免被警方捉查超速駕駛。因為在澳門法律中,超速駕駛的罰款可高達一萬元及停牌一年。
但大家又有否想過,是否沒有安裝“影快相”裝置就可以肆無忌憚“開快車”呢?大家可以想想,為甚麼法律會把超速駕駛列作犯罪行為?最主要當然是和交通意外有關。既然是意外,即是“意料之外”,誰又會想到一次乘巴士回家的路程,最終竟成為與家人陰陽相隔的不歸路?尤其是澳門路窄車多,很多時悲劇就是在大家不經意的情況下發生。
若果因超速駕駛引致他人受傷,這就不只是罰款及停牌那麼簡單,而是必須負上刑事責任。法律規定,因疏忽或魯莽駕駛而造成交通意外引致他人受傷,可構成“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刑罰判監兩年。若果因意外引致他人殘廢、喪失工作能力或毀容等嚴重傷害,最高刑罰甚至可判監三年。
更甚者如意外引致他人死亡時,駕駛者會被控以“過失殺人罪”。就像早前初級法院審結一宗四年前於西灣橋上的奪命交通意外,一名菲律賓籍男子駕駛私家車沿西灣大橋行駛時,因胡亂切線導致電單車駕駛者命喪輪下,最終被法院判處過失殺人罪。除了刑事監禁及留有案底外,肇事者還需要對受害人或其親屬作巨額的民事賠償。
其實無論最終有否引起交通意外,超速駕駛也絕對是損人不利己的行為。究竟應否超速?相信聰明的你也懂得選擇的。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34、138及142條,《道路交通法》第9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