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縣五峰鄉梅后蔓溪、麥巴來溪、爺巴堪溪、霞喀羅溪實施封溪禁漁保育措施,期間嚴禁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以確保河川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 公告事項: 一、封溪禁漁期間:自96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為期2年。 二、範圍: (一)梅后蔓溪全線。 (二)麥巴來溪全線。 (三)爺巴堪溪全線。 (四)霞喀羅溪全線。 三、封溪期間嚴禁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如有違反將依漁業法第61、65條規定查處。(漁業法第61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3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漁業法第65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4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前述第一、二項封溪期間及範圍得視實際需要或保育成效,予以適度延長或解除。
主旨:公告本縣尖石鄉油羅溪、大漢溪實施封溪禁漁保育措施,期間嚴禁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以確保河川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 公告事項: 一、封溪禁漁期間:自96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為期3年。 二、範圍: (一)油羅溪: 1.馬胎溪全段(自義興村馬胎大橋至馬胎部落境內溪流)。 2.那羅溪全段(自嘉樂村尖石岩起至錦屏村那羅部落境內溪流)。 3.錦梅溪全段(自錦屏村天打那至小錦屏與梅花部落境內溪流)。 4.水田溪全段(自嘉樂村嘉新大橋至新槳村水田部落境內溪流)。 (二)大漢溪上游:涵蓋自桃園復興鄉界至本鄉玉峰村秀巒村境內溪流。 三、封溪期間嚴禁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如有違反將依漁業法第61、65條規定查處。(漁業法第61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3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漁業法第65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4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前述第一、二項封溪期間及範圍得視實際需要或保育成效,予以適度延長或解除。
主旨:公告本縣北埔鄉大坪溪實施封溪禁漁保育措施,期間嚴禁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以確保河川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 公告事項: 一、封溪禁漁期間:自95年10月1日起至98年9月30日止,為期3年。 二、範圍:北埔鄉大坪溪冷泉口(壩頂)以上流域。 三、封溪期間嚴禁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如有違反將依漁業法第61、65條規定查處。(漁業法第61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3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漁業法第65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4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前述第一、二項封溪期間及範圍得視實際需要或保育成效,予以適度延長或解除。
主旨:公告本縣關西鎮四寮溪實施封溪禁漁保育措施,期間嚴禁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以確保河川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 公告事項: 一、封溪禁漁期間:自95年5月1日起至98年4月30日止。 二、範圍:關西鎮四寮溪崇德橋以上大竹坑以下。 三、封溪期間嚴禁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如有違反將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查處。(漁業法第65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4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前述第一、二項封溪期間及範圍得視實際需要或保育成效,予以適度延長或解除。
主旨:公告本縣峨眉鄉石子溪實施封溪禁漁保育措施,期間嚴禁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以確保河川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 公告事項: 一、封溪禁漁期間:自95年9月1日起至98年8月31日止。 二、範圍:峨眉鄉石子溪七星橋以上流域(含八寮、六寮、石子溪支系)。 三、封溪期間嚴禁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如有違反將依漁業法第61、65條規定查處。(漁業法第61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3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漁業法第65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4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元下罰鍰)。 四、前述第一、二項封溪期間及範圍得視實際需要或保育成效,予以適度延長或解除。
封溪是無謂~只希望真ㄉ能有所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