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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教青局二等高級技術員兩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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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7-09-08   

教青局二等高級技術員兩缺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專業)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滿後屆滿。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有下列任一學歷:

a)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的法學士學位;

b)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取得a)項所指的同一體制的法學士學位;

c)具有非a)項所指體制的法學士學位且必須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

3. 應遞交的文件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履歷。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履歷;

d)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投考人如屬教育暨青年局人員,以及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遞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至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5. 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負責製作意見書和屬其專業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工作;採納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或協調其他工作人員。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之表三第九級別內所載的430點。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多三小時為限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履歷分析及專業面試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按下列方式衡量:

第一階段:

a)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凡知識考試的成績低於五分者,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第二階段,該考試採用十分制。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的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專業學歷、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格和經驗、傑出的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8.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

c)《政府組織綱要法》(第2/1999號法律);

d)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6/1999號行政法規);

e)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f)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

g)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

h)經第9/2004號法律修改之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

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第85/89/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j)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編製與執行、公共會計、管理帳目和營業年度帳目的編製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財政活動的監察之法規:

—— 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及第1/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條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中文文本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第一組《澳門政府公報》);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k)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l)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m)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十一月六日第75/89/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及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修改之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職程;
——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教育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和運作;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經八月十一日第33/97/M號法令修改之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號法令——私立教育機構通則;
——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成人教育之組織及發展;
——三月二十五日第15/96/M號法令——教學人員通則;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特殊教育;
——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技術及職業教育;
——一月二十日第1/97/M號法令——停學之制度;
——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學校督導活動之法律體系;
——經第34/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之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之發牌及監察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26/2003號行政法規——學歷審查;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
8.2 專業知識: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專業技術意見書等文件。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曾冠雄

正選委員:法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Patrícia Fialho Pereira Janeiro Lobo Vilela

     一等高級技術員 吳書昇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何永剛

     處長 梁麗卿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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