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來回家的路很遙遠
難題1...工業大廈不能申請教育牌照
難題2...一般商舖不能設立燒製陶瓷的電爐
難題3...節哀方法,只可用一般地舖申請補習社,再想辦法在工業大廈燒爐(成本何等巨大)
經營補習社的法律規定
私人開設的補習社、督課中心或自修室,在法律上都是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根據第三八/九八/m號法令《核准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之發牌及監察制度》第七條的規定,經營這些補習場所,須事先向教育暨青年局申請。申請資料包括:申請實體的認別資料;中心的名稱及可容納的人數;指明的協調員、擬提供的教學程度及教學活動,以及教學輔助人員(即補習老師)的數目。除此之外,申請亦應提供以下文件:協調員和教學輔助人員的公民品德證明(透過刑事紀錄證明書證明)、身體及精神健康證明,以及他們的學歷及資格證書等。當局會在收到申請後九十天內,審查以上所提交的資料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
設備條件
補習場所是輔助學生學習的地方,應具備良好、安全的環境,家長才會放心。為了顧及學生安全,法律對補習場所的座落地點及場內設施都是有規範的。根據第三八/九八/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補習場所應遠離衛生較差,以及會影響健康的地點,且最好位於樓宇地面層,以及有通道可直達公共道路;法律亦准許補習場所設於地面以上樓層,但須確保場所具獨立性及安全。
除此之外,補習場所還應具有與學生人數相對應的面積,並應具備適當的通風、照明,良好的衛生及安全條件。對於補習場所是否符合條件,教育暨青年局可要求土地工務運輸局、衛生局及消防局發出相關的意見書。
人員條件
家長為子女安排補習社,都希望子女得到補習老師的正確指導,因此教學人員的資歷備受關注。為了保障教學質素,法律對場所內的人員學歷有一定要求。根據法律規定,補習場所內的人員分為教學輔助人員和協調員。教學輔助人員(即補習老師)主要負責為小學、初中及高中學生補習。為小學生補習的,至少要具備初中程度;為初中生補習的,至少要具備高中程度;為高中生補習的,就至少要具備高等教育程度。協調員主要是負責協調、計劃、監督教學活動、行政工作,以及代表該場所等。學歷方面,協調員須具備高等學歷(例如大學畢業),又或具備專門從事教學活動的學歷。
執照及登記
法律對補習場所及場內人員有嚴格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保障學習環境安全,以及確保教學質量。當補習場所按照其所申報的教學活動,經檢查後證實具備正常運作所需條件及要件時,便會獲發執照,批准經營,而不符合條件的便不會獲發執照。獲發執照的補習場所亦應繼續維持所具備的要件及條件,而且不可從事有別於牌照所規定的其他活動,以及不可從事可能嚴重損害公共衛生、明顯影響公共秩序、安全或安寧的活動等,否則所獲發的執照可被取消且補習場所會被關閉。
至於未獲執照而經營補習服務的場所,是會受到處罰的。根據第三八/九八/m號法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在沒有執照的情況下,不論是未獲發執照,又或在執照已被取消的情況下經營補習服務,最高可被罰款一萬五千元。
另外,如果補習場所的申請實體與協調員是同一人(例如補習社是以協調員的名義登記),在同一時段不超過六名補習生,且每日累計不超過二十名補習生時,則可豁免申請牌照,但仍須向教育暨青年局登記,而且只能開設一所補習場所。
選擇合法經營的補習社
現今社會雙職家庭普遍,對於子女的學業,未必能夠完全顧及。補習社對學生在課堂以外的學習,提供了不少協助,部分補習社更提供有接放學與托兒服務。為子女選擇補習社時,應選擇合法經營的補習社。至於補習社是否已獲執照或登記,可到教育暨青年局網頁(
http://www.dsej.gov.mo)查看。同時,獲發經營執照的補習社,亦會將該執照置於當眼處,讓公衆識別。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八/九八/m號法令第一條至第十條,以及第十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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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