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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580 ─ 2010.09.22 見報
結婚是人生大事,亦是終生的承諾。夫妻間應一心一意與對方生活,相互扶持共諧連理。然而凡事總有例外:幾天前據傳媒報導,澳洲一對華人男女年初在墨爾本結婚,豈料新婚數星期後,女方的朋友向她指出原來男方早在結婚前一個月,已經與在香港的前女友結婚。新娘子於是透過網上社交網站Facebook搜尋,結果真的發現一名香港女子與丈夫的結婚照。女方知悉後大受打擊,而男方最終亦承認屬實,並稱之前的婚姻是受父母壓力下迫不得已促成的。
事實上,以上情況已屬於重婚行為。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重婚行為均有各自的法律規定,而在澳門,重婚行為是屬於刑事犯罪。《刑法典》中對重婚罪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已婚而締結另一婚姻者,例如一男一女已註冊結婚,但之後男方又與第三者註冊結婚,男方即觸犯了重婚罪,最高刑罰可被判監兩年。
不過有關婚姻註冊方面,相信很多人也知道在澳門結婚,是需要到民事登記局辦理結婚登記的。然而,若果雙方只是私下簽訂婚姻協議書,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那麼便不屬於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所以在此情況下與第三者結婚就不會構成重婚罪。又或者是處於事實婚關係(一男一女自願像夫妻狀況下生活便會構成事實婚關係)而與第三者結婚,亦不會觸犯重婚罪。
說起重婚,自然也會使人聯想起婚姻制度。在古代社會中,“三妻四妾”是被當時社會接受的婚姻制度,然而來到現代社會中,雖然仍有部分國家如奉行伊斯蘭教的沙地阿拉伯、阿聯酋等實行一夫多妻制,不過世界各地大部分國家亦是實行一夫一妻制。
然而在重婚問題上,有一樣事情亦值得注意的,就是即使自己本身從未結婚,但如果明知對方已與他人結婚但仍與之註冊結婚的話,亦會觸犯重婚罪。例如女方明知男方是有婦之夫,但仍然與男方註冊結婚,這時女方亦會觸犯重婚罪,同樣須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被判監兩年。
婚姻理應是一心一意照顧對方的終身承諾,重婚行為除了觸犯法律屬於刑事犯罪外,對另一半來說,亦可能造成不可磨滅的心理傷害,而犯法者最終亦是法網難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