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鄰埠名醫獲假釋事件說起
日前,鄰埠一位著名醫生因騙取大學病人診金及捐款合同約四百萬元,被判入獄二十五個月,但該名犯人在服刑十個月後獲得假釋,事件在當地引發一陣熱議。據悉,在當地以一個被判刑二十四個月的案件,一般可於服刑十六個月後獲釋,不過,原來按當地法律,若該在囚人士申請參與一些重投社會的就業計劃,最早可於服刑十個月後獲釋,所以上述做法符合當地法律的規定。在澳門,法律亦規定有假釋制度,如果事情發生在澳門,犯人有可能在服刑十個月後獲得假釋嗎?
假 釋
在大多數情況下,刑罰均在監獄執行。不過,法律亦會因應犯事者涉及的犯罪及個人情況(如悔改表現),給予其他執行刑罰的方式,例如暫緩執行刑罰的緩刑,以及上面提到的假釋。
假釋,顧名思義並不是因服刑期滿而真正獲得釋放,它是指犯事者依據法律規定在獄中服刑滿一定期間,而且又具備法律對犯事者個人方面的要求,經法院宣告可以有條件地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對於在囚人士及一些刑期較長的犯人,符合假釋的規定可令他們提早離開監獄,所以假釋制度有助他們在獄中積極遵守各種規則,爭取假釋,對犯人改過自身有正面意義。
假釋前提
犯人要獲得假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首先犯人必須完成整個刑期的三分之二,而且至少服刑已滿六個月,例如甲被判刑二十四個月,服刑滿三分之二(即滿十六個月)就符合假釋的第一個條件。至於服刑已滿六個月的要求,實際上是指一些較短的刑期不適用假釋,按規定計算,少於九個月的監禁不適用假釋。
另外,還要考慮犯事者的個人背景,包括犯事者的人格是否有違社會法律道德或嚴重暴力傾向,入獄之前賴以為生的職業及生活狀況,以及在監禁期間是否有悔改表現等因素,確保犯事者假釋後不會再犯事及不會為社會帶來危害。
再者,對犯事者實行假釋,還要顧及居民的感受及社會的反應。以菲律賓脅持人質事件為例,相信大家均深深體會到性質嚴重的犯罪對社會帶來的影響及傷害,即使犯事者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根據法律,如果釋放犯事者顯示會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情況,就不適用假釋,這點亦是考慮到社會的反應,以免引起居民不安。
最後,還須徵得犯事者本人同意。一般而言,能提早離開監獄相信對犯事者來說是一個好消息,但如果犯事者本身還未準備好重投社會生活,又或出於其他私人原因而拒絕接受假釋,亦要尊重犯事者的個人意願。
所以在澳門,如果一名犯人被判刑二十四個月,至少要服刑滿十六個月,才有機會獲得假釋。此外,法官還要審視犯人的個人背景及假釋對社會的影響等因素,認為適合才會適用假釋。
假釋條件
如上所述,假釋是有條件地將犯事者提前釋放,所以假釋期間犯事者亦須循規蹈矩。至於假釋的期間,按法律規定,相等於未服刑的時間,但絕對不得超過五年,例如甲被判監禁二十四年,在服刑十六年之後獲得假釋,原來的假釋考驗期間應是八年,不過,法律還有假釋期絕對不得超過五年的規定,所以甲的假釋期間最長是五年。
在該段期間,法官可要求犯事者遵守一些有利重投社會的行為規則,例如不得從事某些職業、不得常到某些場合或地方、不得與某些人為伍等。假設乙在賭場工作,因盜竊籌碼被判監,後來獲得假釋,在考驗期間,法官就可能禁止乙在賭場工作。
此外,犯事者還要定期向法院或社會重返廳報到,讓法官了解他們在假釋期間的生活情況,然後經社會重返廳將報告呈交法官,決定是否繼續適用假釋;至於採用哪項行為規則,由法官因應犯人的情況決定。如果假釋期間犯事者沒有違反法官安排的各項守則,假釋考驗期滿,法官宣告有關刑期消滅,不再執行。
刑法設立假釋制度,目的是促使犯事者在服刑期間改過自新,在中國的傳統道德價值觀中也有“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的說法,如果犯事者真心悔改,而社會又能接受,何不給予機會改過,而且能夠得到家人朋友在身邊支持,相信對犯事者再次投入社會及重新做人也有幫助。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56至5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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