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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 9 樓 muito 於 2010-08-07 10:22 發表的 : 現時澳門的法律制度雖然承認事實婚的法律關係,然而,法律並沒有賦予其相當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暫時來說,僅在繼承程序(遺產)中沒有其他的繼承人的情況下,得繼承死者之財產,以及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領取家庭津貼,除此之外,暫時本人睇不到有其他權利, 可能小弟才疏學淺。 1. 根據澳門的法律制度,父母親均有扶養其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倘若不履行其義務,可透過司法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請)強逼其履行,而有關之費用,則按照衡平(善意)原則處理(即會按照當事人之收入支出,由法官訂定一個適合的金額)。 2. 一般來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一點法律亦有規定,然而前提是要有證據,倘若沒有借據,亦可由證人作證,然而有關證人必須讓法院相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債的關係。 3. 同1一樣,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強逼其履行扶養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