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569──2010.07.04. 見報
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對信用卡也不會陌生,由於信用卡消費時無須支付現金,待賬單到期才需還款,因此為我們消費購物時帶來莫大的便利。所謂“一卡旁身,世界通行”,其實早在十九世紀末,英國就出現類似信用卡的付款方式,直至上世紀五十年代,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開始發行信用卡,之後其他美國銀行也跟隨,自此信用卡就逐漸在世界各地廣泛使用。
然而,正因為信用卡使用的便利性,因此有時候亦會成為不法之徒的利用目標。與我們一海之隔的香港,早前在天水圍就搗破了一個假卡製造工場,當地警方起獲三十多張懷疑偽造信用卡,拘捕了假卡集團主腦,及俗稱“車手”的專責碌假卡人員在內的三名男女。
類似案件其實在澳門亦曾經發生。澳門法律中,偽造信用卡屬於“假造貨幣罪”,《刑法典》規定,任何人假造貨幣(包括信用卡),意圖將它充當正當貨幣流通,會觸犯“假造貨幣罪”,由於對社會交易秩序和市場經濟造成嚴重影響,所以“假造貨幣罪”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最高可被判處十二年監禁。
除了偽造信用卡外,不法份子還有可能在店舖及賭場等地方行使假信用卡,這樣便會構成“將假貨幣轉手罪”,最高可被判監五年。早前初級法院審結了一宗案件,案情指一名香港男子去年在中區一燕窩店扮豪客,企圖“碌假卡”購買總值十九萬元燕窩時被揭發,當中亦會涉及“將假貨幣轉手罪”須負上刑事責任。
當然除了假信用卡外,大家亦要注意將假鈔票轉手同樣屬於“將假貨幣轉手罪”。所以一旦發現自己收到假鈔票,千萬不要把它轉手給別人或繼續使用,否則亦屬違法行為須負上刑事責任。因此無論發現假信用卡或假鈔,也應儘快與警方聯絡,在警民合作下把不法份子繩之於法。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252條、255條及25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