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澳報
利是錢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0.02.19見報
剛過去的農曆新年,在街上的恭賀說話不絕於耳,例如「恭喜發財」、「龍馬精神」、「虎虎生威」等,接着,小朋友便會收到長輩派發的「利是」。派「利是」是農曆新年的傳統習俗,有喜慶和吉祥的意思,就好像我們會在農曆新年張貼年畫和揮春等賀年裝飾品、舞獅、到廟宇拜神祈福和吃年糕等等。
小朋友在收到「利是」之後,一般都會當日拆開,然後有些小朋友就用「利是」錢買玩具、買零食等把錢亂花起來。所以為了子女着想,很多父母都會對子女說:「費事你亂駛錢,等我幫你儲起D利是錢啦!」,然後將子女「逗」回來的「利是」錢放入豬仔錢箱,又或者存入銀行,甚至用來補貼自己派「利是」的開支。
其實父母替子女將「利是」錢儲起,是法律所允許的,因為父母對於未滿十八歲的子女享有親權。因此,父母除了可以管理子女的財產(如「利是」錢)之外,還要為子女的利益而關注子女的安全和健康、供給子女生活所需和安排教育等。然而,父母只是負責替子女保管「利是」錢,而不可以將子女的「利是」錢據為己有。
事實上,很多父母都會在子女成年後將「利是」錢歸還子女。不過,正所謂「養兒一百歲,長憂九十九」,有的父母由於擔心子女成年之後仍然會亂花錢,所以打算在子女到了父母認為其心智成熟的時候,才將「利是」錢歸還子女。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在子女年滿十八歲之後,父母保管子女財產的權利就結束,所以父母應該將屬於子女的所有財產(包括「利是」錢)立即全數交還子女。
其實,子女在農曆新年「逗」了不少的「利是」錢,這是一個向子女灌輸理財概念的好機會,將「利是」錢存入銀行,並讓子女參與存款過程,以及在開戶口後,定期帶子女去銀行「打簿」,一方面可以產生利息,另一方面又可以讓子女了解儲蓄的好處和銀行的運作。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733條、第1734條及第17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