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渠漏水屬民事責任
俗語說:“年紀大,機器壞。”隨着時間的流逝,再強壯不過的年輕人都有生病的時候。人的情況如是,物業的情況亦如是,樓宇的石屎和水管等也會因日子久遠而出現不同程度的毀損。置業安居,不但是一個心願,也是畢生最重要的投資決定。大廈如果可以保養得當,除了可以讓業主有一個良好及舒適的環境,也可確保這一資產不會因管理或維修不善而受到任何影響。
滲漏水不是刑罪
近來,報章上亦有報道一些關於比較嚴重的樓宇排水渠漏水事件,情況往往是令下層單位出現不同程度的滲漏,箇中原因可能是因單位進行裝修、因施工不慎導致,又或因進行非法工程,從而造成其他單位內出現滲水現象。有些是天花滲漏、有些是牆身出水,令隔鄰或樓下單位內的傢私因水濕受潮而發霉,甚至是影響公共衛生的問題。另外更有指,當樓下住戶發現滲水而向樓上投訴時,樓上住戶的態度往往會表現出“與我無關”的樣子,否認漏水因他們而起,更不願為此作進一步的檢查與協調。
不過當大家嘗試把角色逆轉,以同理心來看事情,如果同樣的滲水事件發生在自己的單位上,便能了解受害住戶是何等的氣憤!或會慨嘆“為何偏偏選中我?”甚或可能會有馬上向警方報案的舉動。然而話又說回來,從受害住戶的角度看,無論如何,即使有多大理由支持去報警,也應冷靜下來,細心想想,警方的工作是撲滅罪行、打擊犯罪,更何況塞渠漏水問題並沒觸犯《刑法典》或其他刑事法規的規定,即使證據確鑿,樓上住戶亦不是以負刑責來抵償,警方也無權介入及查處。因此,塞渠漏水等責任誰屬,理應和就醫一樣,先了解病情,而後對症下藥。
民事與刑事責任的區分
刑事責任係指因某人作出諸如搶劫、傷人、縱火等事實,便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例如監禁)。至於民事責任,如某人因過失(不是故意)而侵犯鄰居的權利(例如財產),就有義務對所造成的損失負上賠償責任,即是將受損物修補好或作金錢賠償。換言之,從法律的角度看,塞渠漏水問題屬於民事責任,並不是犯罪事件,警方無法介入。
追討賠償
如果滲漏事件發生後,樓上戶主又一直不瞅不睬,難道受害住戶真的拿他沒辦法?其實,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雙方最後協商不成,受害住戶最終可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加害人作出賠償。此時,滲漏水所造成的損失假如不超過五萬元,可用民事“輕微案件訴訟程序”來追討。這是一個較簡單的打官司方法,不用聘請律師,直接向初級法院辦事處遞交自己填寫的起訴狀表格就可以。
要填寫一份起訴狀表格,其實亦不是想像的那麼難,內容主要清楚載有原告和被告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住址、身份證明文件資料、工作地點、聯絡方式等)、申訴的案情和要求法院判決的理由、要求法院如何判決(內容要具體明確,例如要求支付維修費)、案件利益值(即涉案金額),以及證人和證物資料(例如合同、單據等)。之後,如果沒有駁回的問題,法院就會傳喚被告,要求他在十五日內答辯,向法庭解釋案件。
同一屋簷下
小業主應謹記屋內範圍屬於私人地方,維修自然是業主的個人責任,遇到塞渠漏水問題,不但會影響居住環境,嚴重時更會影響整座大廈的結構。其實歸根究底,對於大廈的保養維修工作,小業主大會及管理委員會以至業主,均責無旁貸。但把事件鬧上法庭難免會影響業主之間的睦鄰關係,較理想的方法是透過管理公司或小業主委員會作調停,大家在同一屋簷下,更應本着“以和為貴”的信念來解決問題。
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
由房屋局統籌、跨部門組成的“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採取“一站式”方式接受及處理居民的投訴,務求以簡明快捷的處理方法協助市民解決問題。“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服務熱線:二八五九·四八七五;如巿民對輕微案件訴訟程序的內容有疑問,歡迎致電法務局“普法熱線:八九八七·二二三三”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四七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一二八五至一二九七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