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資格及申請提取條件
特區政府已於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 / 2009號行政法規,訂定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並自公佈翌日(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規定年滿廿二歲的永久性居民,自動成為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參與人。如參與人於注入款項當年的一月一日仍在生,且於該日前已具備參與人資格者,且於前一曆年內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獲分配注入款項的權利,但參與人於相關曆年內因:
1、 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程度課程;2、因傷病住院;3、年滿六十五歲並以內地為常居地;4、受僱於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的僱主、且被派往澳門特區以外地方工作,亦視為身處澳門特區的時間。
年滿六十五歲的參與人方可申請提取其個人帳戶內全部或部分款項。但如未滿六十五歲、符合三項特定條件者,亦可申請提前提取其個人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款項,但每年祇可提出一次有關提取或提前提取款項的申請。
如參與人死亡,其個人帳戶結餘及根據法律規定而有權收取的款項,計入遺產內。如符合獲分配上述款項之要件的參與人於獲分配該款項前死亡,仍維持獲分配該款項的權利;如參與人死亡,其個人帳戶應於結算後取消。
在備有注入款項後,社會保障基金根據身份證明局提供的個人身份資料及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出入境記錄,編製一份符合獲分配該款項要件的參與人臨時名單,並以適當方式通知列入及不列入該名單的參與人。參與人提出聲明異議,無聲明異議或就聲明異議作出決定的期間屆滿後,社會保障基金公佈更正後的享有獲分配款項權利的參與人確定名單,以適當方式通知列入及不列入該名單的參與人。並在發出確定名單的通知後,將撥款金額按確定名單內的參與人總數平均分配後計得的款項,轉入確定名單內的參與人的個人帳戶。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