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亞侵犯著作權?
英國十七世紀大文豪莎士比亞劇作流傳四百多年,但最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八十八歲資深大法官史蒂文斯卻聯同另外兩位法官,提起了“莎劇作者身份模擬聆訊”,更“裁定”莎劇的真正作者其實是十七世紀牛津伯爵維爾。他們的論據是認為維爾伯爵與監護人伯利的女兒結婚,情節剛巧與《哈姆雷特》相同,所以推定維爾伯爵才是真正的大文豪。更分析只有當時的貴族階層,才能如此清楚細膩地描寫出莎劇中呈現的宮廷生活。
報道所指的只是“模擬聆訊”,所謂“裁定”也不過是幾位醉心莎劇老法官的個人觀點與論據,不生任何法律效力,大家儘管當趣聞一閱無妨。但此則趣聞中的論據萬一屬實,莎翁又是否會侵犯了維爾伯爵的著作權?
著作權在本澳受一九九九年頒佈的《著作權法》保護。針對上述問題,首先要明白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必備要件。對於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的智力作品,不論作品的種類或表現形式,創作人的權利均受著作權保護,保障其作品的完整性及真實性。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無論是文學、戲劇、音樂、電影、攝影等,必須具備原創性及外顯性兩個要件。原創性是指創作者來自本人的創作成果,而不是純粹將他人創作的全部或部分當成自己所出。外顯性即具備外部表現形式,例如用紙、筆、電腦、相機等將創作的意念具體記錄下來(不論該作品是否被發表、出版、使用或經營)。因此,不以任何形式外顯的單純意念,便不具備外顯性(例如一些沒有以任何形式記下來的創作靈感),也就不受著作權保護了。須注意的是,著作權的保護不取決於登記、存放或辦理任何手續,換言之,作品無須登記,只要是原創,加上具備外部表現形式即受到著作權保護。
根據上述兩個構成著作權的要件,假設大法官史蒂文斯對莎士比亞作品的論據屬實,即莎劇係維爾伯爵的原創作品,但萬一維爾伯爵的創作只停留在意念的階段,未有將他的“作品”以任何外部表現形式記錄下來(例如白紙黑字記下來),那麼那些劇目即使真的是維爾伯爵的原創,他的意念仍未受《著作權法》保護,莎士比亞也就沒有侵犯著作權了。相反,如果維爾伯爵曾經將那些劇目寫下來,莎士比亞卻將他的作品當作自己創作的作品來使用,並導致維爾伯爵有所損失,那麼同樣事件如果發生在今天的澳門,則有可能觸犯僭越受保護作品罪,最高可被判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罰金的計算單位係以“日”計,每日的罰金金額由五十至一萬澳門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經濟狀況而定)。
著作權法要保護的是作者的原始智力創作,可謂智慧的結晶,對推動社會的文化、科研、藝術以至人類文明發展起到重要作用,大家應予尊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四三/九九/M號法令第一、二、十條。(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