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法》關於工作報酬規定
《勞動關係法》關於工作報酬規定
上次本欄介紹了《勞動關係法》中關於工作報酬的部分規定,當中提及僱主有義務按時向僱員支付報酬,如僱主未能按時向僱員支付報酬,可被科處最高五萬元的罰金(罰金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支付報酬的地點和方式
報酬必須於僱員在澳門特區的工作地點支付,但另有協議除外。即使協議在其他地方支付報酬,僱主也要以方便僱員收取的方式支付。報酬不得在出售含酒精飲品或經營幸運博彩的場所支付,但僱員在上述場所工作除外。此外,報酬須以澳門幣支付;而僱主在支付報酬時,可透過簽發澳門特區的銀行支票或直接存入僱員在澳門特區的銀行戶口的形式支付,但上述方式會對僱員產生嚴重或難以克服的困難除外。違反上述規定的僱主,可被科處一萬至二萬五千元罰金(罰金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支付報酬的單據
僱主須向僱員發出支付報酬的單據,即俗稱糧單,否則,可被科處五千至一萬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糧單內必須包括:僱主的身份資料;僱員的姓名和職位;社會保障基金受益人編號或倘有的法律規定給予僱員的編號;與報酬相應的期間;以分類和明確的方式列明報酬項目;所有扣除的金額;應收的淨金額。
如糧單欠缺上述資料,僱主可被科處一千至五千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報酬的抵償和扣除
僱主不得扣除僱員的報酬,即使僱員欠債亦不可以報酬作抵償,但以下情況除外,包括: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由法律規定或法院判定執行的扣除;法院的確定裁判結算出的僱員欠僱主的賠償;解除合同時,因僱員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而結算出對僱主所欠的賠償;私人退休基金的供款,但須得到僱員同意;因缺勤而喪失的報酬;因僱員的過錯而對僱主的財產、設備和用具造成的損失;曾預先支付的報酬(例如借糧)。然而,對於因僱員的過錯而對僱主的財產等造成損失以及借糧的情況,所扣除的總數每月不得超過僱員基本報酬的六分之一。違反上述規定的僱主,可被科處二萬至五萬元罰金(罰金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拖欠或非法扣除報酬的後果
如果僱主沒有在支付報酬的到期日起計九個工作日內向僱員支付報酬,或非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報酬,可被科處二萬至五萬元罰金(罰金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因上述事宜所製作的筆錄被送交法院前,如果僱主自動支付所欠的報酬,則可獲免除繳納罰金;但如果僱主為累犯,則不適用免除繳納罰金的制度。倘若僱主不自動支付所欠報酬,且不繳納罰金,則罰金可轉換為監禁,監禁的最低期限為六天,最高為一年。(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63、64、85至8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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